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3年05月10日 02:4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4日以直接发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5月9日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利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11元/份调整为5.96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21元/份调整为6.06元/份,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为2.86元/股。

  因公司董事姚峻、朱文祥本人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2位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5位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728.2万份以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166.345万份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320万份调整为1,591.8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17人调整为213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20.53万份调整为154.185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62人。

  因公司董事姚峻本人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1位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6位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8.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86元/股。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43人调整为40人,本次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55万股调整为256.5万股。

  因公司董事朱文祥本人属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1位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6位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4、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因战略规划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5、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技改项目的议案》。

  研发中心技改项目拟利用公司在海宁市马桥经编园区内现有厂区改建,依托企业现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浙江省、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基础,扩充研发技术人员,有效改善技术研发环境,全面提升企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工艺创新能力,提高企业产品多样性,增强企业竞争力。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技改项目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3-02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4日以直接发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5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熊初珍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2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2)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标,公司应对4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256.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98.5万股,回购价格为2.86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1年8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8月1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1年9月17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21年9月15日分别完成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44名激励对象合计945万股限制性股票及242名激励对象合计2,604万份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 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7、2022年6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6月2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222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04万份调整为2,382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42人调整为223人。

  8、2022年8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9、2022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2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69名激励对象共计354.9万份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0、2022年9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9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9月2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31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382万份调整为2,351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23人调整为220人。

  12、2022年9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合计37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9月28日。

  13、2022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11月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1名激励对象合计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14、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3年4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3年4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65.37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351万份调整为2,32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20人调整为217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4.9万份调整为320.53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5人。

  16、2023年5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上述4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6万份将予以注销。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3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上述3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16万份将予以注销。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财务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经审计,2022年度公司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1,123.99万元,较2020年度上升27.90%,故不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合计682.2万份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合计154.185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综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注销728.2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注销166.345万份。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320万份调整为1,591.8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17人调整为213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20.53万份调整为154.185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62人,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业绩不达标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六、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业绩不达标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1年8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8月1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1年9月17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21年9月15日分别完成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44名激励对象合计945万股限制性股票及242名激励对象合计2,604万份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 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7、2022年6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6月2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222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04万份调整为2,382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42人调整为223人。

  8、2022年8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9、2022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2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69名激励对象共计354.9万份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0、2022年9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9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9月2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31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382万份调整为2,351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23人调整为220人。

  12、2022年9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合计37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9月28日。

  13、2022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11月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1名激励对象合计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14、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3年4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3年4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65.37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351万份调整为2,32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20人调整为217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4.9万份调整为320.53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5人。

  16、2023年5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1)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202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2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解锁的必要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审计,2022年度公司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1,123.99万元,较2020年度上升27.90%,故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应对4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256.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98.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6%。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43人调整为40人,本次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55万股调整为256.5万股。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为2.8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规定,回购价格调整为2.86元/股。

  3、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本次回购前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2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2)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标,公司应对4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256.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98.5万股,回购价格为2.86元/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2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2)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标,公司应对4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56.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98.5万股,回购价格为2.86元/股。

  七、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待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3-030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因战略规划与业务发展需要,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子公司”)。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Hailid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LTD.(暂定名,以

  新加坡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

  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注册地址:新加坡(具体地址以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化学纤维产品、橡胶及塑料制品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投资业务。(具体以当地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出资方式:自有资金出资

  股东情况:公司100%持股

  上述注册信息为拟注册信息,具体以新加坡当地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将在公司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实行。

  三、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拟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基于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布局,

  公司将以新加坡子公司为支撑平台,加强与海外合作伙伴的深度合作,加强对海外运营商市场的开拓力度。新加坡子公司的设立同时有利于公司整合和吸收境外优秀的人才及技术资源,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对公司有积极战略意义,是公司实现国际化经营的重要举措。

  2、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且公司注册事宜仍需新加坡

  相关部门核准,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投资是依据公司业务实际发展需求及未来发展战略所做的经营决策,但

  由于新加坡的法律、政策体系、商业环境与中国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可能面临运营管理、市场变化、法律监管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新加坡的法律及政策动向,严格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防范可能面对的风险,稳步推进新加坡子公司的运营。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的新加坡子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投资尚处于拟设立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从长期来看,符合公司的整体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积极的助推作用。

  四、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3-031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技改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技改项目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概述

  研发中心技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拟利用公司在海宁市马桥经编园

  区内现有厂区改建,依托企业现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浙江省、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基础,扩充研发技术人员,有效改善技术研发环境,全面提升企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工艺创新能力,提高企业产品多样性,增强企业竞争力。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6,775.72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利民

  注册地址:浙江海宁市马桥经编园区内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合

  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新材料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项目建设情况

  1、项目名称:研发中心技改项目

  2、实施主体: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实施地:浙江海宁市马桥经编园区内

  4、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为13,200万元,全部为固定资产投资。

  5、资金来源:该项目为公司自筹资金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建设期:3年

  7、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依托企业现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通过现有厂区改造,新建研发楼和研发

  车间,总计新建建筑面积 27,450.25 平方米,购置高性能纤维、生物基纤维等相关的研发、检测和其他配套辅助,完善研发中心部门和功能设置,扩充研发技术人员,全面提升企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工艺创新能力。

  8、实施的可行性概述:(1)本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补足企业研发能力短板,持续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

  能够推动全省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我国高性能纤维产品研发水平,提升我国高端纺织材料产业链安全。项目切合企业实际,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是必要的。 (2)本项目在公司厂区内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地所在区域公用工程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3)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作的技术和经济分析结果表明,项目是可行的。

  四、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1、项目实施的背景

  (1)我国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亟需新材料产业支撑

  新材料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的重要支撑。新材料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5G、新能源汽车、信息通信、电子电器、医疗器械等国民经济各领域。从需求角度看,随着我国制造业加快高质量发展,机械制造、电子信息制造、汽车工业等支柱产业对材料品种、性能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国材料行业存在结构性矛盾,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资源、能源、环境等约束日益强化,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新材料产业,加快推进材料产业链延伸、价值链升级。

  (2)新材料产业是国家和浙江省政策支持的重点产业

  我国高度重视新材料产业发展,新材料产业已列为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产业,是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的重点发展壮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务院成立了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了《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推动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浙江省聚力推进新材料科创高地建设,将发展新材料产业作为浙江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必然选择,作为维护产业链稳定安全、构筑面向未来竞争新优势的迫切需要,也是浙江省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3)生物基化学纤维和高性能纤维成为化纤工业的发展热点

  我国是化学纤维大国,其中先进功能纤维、高性能纤维、生物基纤维等化纤新材料是纺织行业稳定发展和持续创新的核心支撑,也是新材料产业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与产业需求的不断提升,高性能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可降解纤维的占比不断提升,化纤工业正逐步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为了进一步优化海利得的新产品性能及研制新型化学纤维产品,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自身的研发实力,本项目拟在企业现有厂房基础上,通过厂房改造、购置先进的研发、检测设备建设研发中心,进一步扩充研发技术人员,有效改善技术研发环境,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属重点鼓励类项目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部分鼓励类项;符合《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提出的“高性能碳纤维、芳纶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关键战略材料发展方向;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提升高性能纤维生产应用水平”与“加快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可降解纤维材料发展”的要求;符合《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面向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战略需求,聚力发展先进半导体材料、新型显示材料、高性能树脂(工程塑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十大新材料等要求。

  (2)有助于我国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国在新材料领域创新能力有待提升,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面临瓶颈。本项目依托建设单位成熟的纺丝经验和专业的科研和生产设备以及国内领先的化纤领域技术,以填补我国生物基化学纤维与高性能纤维细分领域空白,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为国内新材料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提供重要模式和经验,对推动国内新材料产业向高端领域迈进具有重要作用。

  (3)有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丝、高性能纤维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纤维工艺技术开发和项目建设方面,公司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公司目前生产的工业丝产品以涤纶工业丝为主,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以及汽车、电子电器、5G、航空航天等高端装备领域加速发展,市场对生物基、可降解以及高性能纤维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本项目将采用国内领先的纤维生产工艺,公司将填补国内相关领域产业化空白,更好满足市场对高性能纤维与生物基纤维产品的需求,将助力企业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本项目的实施也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技术装备能力,加速智能制造、绿色生产进程,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

  五、项目实施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存在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项目产品主要为高性能纤维与生物基纤维材料,随着实体经济振兴和新材料行业的快速发展,未来我国对上述新材料的需求量仍将有显著增长。由此可见,本项目产品市场发展良好,市场容量大,市场风险较小。

  (2) 技术风险

  本项目相关产品属于高性能纤维领域内新兴的产业,需要综合运用化学、专用设备、精密加工、特殊配方、纺丝加工等多种技术,进入本行业需要一批具有交叉学科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人才及技术管理团队。本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聚合物工业丝的企业,在纺丝领域具备丰富的技术储备与丰富的经验,同时通过自主研发与合作攻关获得了相关技术且具备相应的设备设计能力,相较于其他公司通过采购国外技术获得生产能力,公司生产成本更低,公司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因此,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本项目的市场竞争风险较少,只要公司能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得以持续发展,则可以保持本项目的经营业绩。

  (3) 政策风险

  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等宏观政策的变动对海利得的生产经营环境具有广泛的影响。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类要求。因此,国内外政策环境有利于本项目的实施,政策风险较小。

  2、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的实施将填补国内高性能化学纤维相关新材料领域产业化空白,更好满足市场对高性能纤维与生物基纤维产品的需求,将助力企业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本项目的实施也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技术装备能力,加速智能制造、绿色生产进程,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

  六、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3-027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8月1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1年9月17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21年9月15日分别完成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44名激励对象合计945万股限制性股票及242名激励对象合计2,604万份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 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7、2022年6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6月2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222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04万份调整为2,382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42人调整为223人。

  8、2022年8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9、2022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2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69名激励对象共计354.9万份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0、2022年9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9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9月2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31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382万份调整为2,351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23人调整为220人。

  12、2022年9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合计37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9月28日。

  13、2022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11月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1名激励对象合计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14、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3年4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3年4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65.37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351万份调整为2,32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20人调整为217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4.9万份调整为320.53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5人。

  16、2023年5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3年 4月20日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 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167,757,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75,163,583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现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11元/份调整为5.96元/份(P=P0-V=6.11-0.15=5.96);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21元/份调整为6.06元/份(P=P0-V=6.21-0.15=6.06)。

  (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01元/股调整为2.86元/股(P=P0-V=3.01-0.15=2.86)。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对权益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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