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株洲市绿心地区工业项目退出分类处置方案》(株政便函〔2018〕10号)、《株洲市石峰区绿心地区工业项目退出分类处置方案》(株石政办发〔2018〕1号)和《石峰区绿心地区工业项目退出评估工作操作细则》(株石绿领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硬公司”)位于株洲市石峰区钽铌生产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收储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0,800万元。前期,株硬公司已收到第一期土地收储补偿款1,080万元整。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收储合同及收到部分资产收储补偿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72)。
二、进展情况
前期,株硬公司与区土地储备中心签署补充协议,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株洲欣石峰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石峰公司”)继续实施本次土地收储事项,并支付剩余土地收储补偿费。
截至本公告日,株硬公司已收到欣石峰公司支付的第二笔土地收储补偿款4,860万元,累计收到土地收储补偿款人民币5,940万元,占土地收储补偿总金额的55%。根据协议约定,剩余的收储补偿款4,860万元,由欣石峰公司分别按每年20%的比例在未来五个年度内支付,即2023年11月30日支付972万元、2024年11月30日支付972万元、2025年11月30日支付972万元、2026年11月30日支付972万元、2027年11月30日支付972万元。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等相关资产的收储安排是株硬公司为积极配合株洲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要而进行的交易。本次收到部分土地补偿款项将对株硬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株硬公司优化资产结构。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收到的款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预计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情况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剩余款项可能存在支付逾期或不能支付的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剩余款项的支付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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