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23年05月05日 05:2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结果: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辽0604民初829号】判决结果: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上述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下称:“召集股东诉公司决议效力之诉”)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辽0604民初916号】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吴满平的诉讼请求。(下称:“吴满平诉公司决议效力之诉”)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2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2份案件(请见公司公告临2022-120号),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已对其中1份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请见公司公告临2023-020号),2份是否有效案件做了一审判决(即召集股东诉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公司董事吴满平诉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以下合称:“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由于召集股东诉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和吴满平诉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均处于一审判决,公司和公司董事吴满平均计划提起上诉,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5月4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曙光股份”)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辽0604民初829号】和《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辽0604民初916号】,现就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做如下公告:

  一、本次诉讼情况:

  (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辽0604民初829号】案件诉讼情况:

  原告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2、判决被告公司及时办理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目前,一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判决如下:

  1、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2、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上述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辽0604民初916号】案件诉讼情况:

  原告吴满平向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三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贾木云、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刘红芳、自行召集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2、禁止被告曙光股份及第三人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目前,一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满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满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2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2份案件(请见公司公告临2022-120号),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已对其中1份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请见公司公告临2023-020号),2份是否有效案件做了一审判决(即召集股东诉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公司董事吴满平诉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由于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公司和公司董事吴满平均计划提起上诉,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和公司董事吴满平将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目前还无法确定2022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本公司将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其他案件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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