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0]2415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采用网上定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28.85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275.00万元,扣除部分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2,547.17万元后,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银行建德梅城支行(账号为:400078637330)人民币17,868.12万元、中国银行建德梅城支行(账号为:350678629813)人民币16,980.26万元和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账号为:201000258447151)人民币5,879.45万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458.14万元(含本公司已自行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88.6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9.6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20]33130001号)。
(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及结余情况
2020年使用募集资金5,732.37万元,2021年使用募集资金8,279.60万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4,203.06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21,645.68万元(含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19,9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建德梅城支行、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后为“三氟乙酰系列产品项目”)实施主体为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舜跃”),公司与子公司福建舜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将“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后为“三氟乙酰系列产品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1个专项账户和7个结构性存款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大洋生物在中国银行建德支行购买结构性理财产品12,400.00万元及福建舜跃中国银行邵武支行购买结构性理财产品7,500.00万元。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置换及票据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总计21,045,529.57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19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20]33130018)。
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福建舜跃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以下简称“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银行票据置换募投项目款项共计人民币90,270,147.61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鉴于“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2年6月11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承诺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于“三氟乙酰系列产品项目”,并披露了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详见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披露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3017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3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优化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上海泰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洋”),吸收合并完成后,上海泰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2023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上海泰洋的登记通知书,上海泰洋完成工商注销。
(二)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用飞灰水洗副产氯化钾及工业副产钾盐生产5万吨/年碳酸钾的原料精制技改项目—暨浙江废盐处置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杭环建批【2023】025号),原则同意项目实施。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陈阳贵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旭君 会计机构负责人:金丽娟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阳贵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旭君 会计机构负责人:金丽娟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生物”)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3648号),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54.04万元,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本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0.00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6,408.67万元,减去2021年度利润分配3,432.00万元,因吸收合并子公司减少未分配利润6.26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31,724.45万元。
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披露之后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之间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制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具备合理性。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以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满足股东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本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合理回报股东等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17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用于锁定成本、规避利率、汇率等风险,与主业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匹配,以实现公司谨慎、稳健经营。
2、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根据公司未来产品出口业务金额以及谨慎性原则,公司2023年度拟以自有资金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本数)或等值人民币金额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3、授权期限及业务授权: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相关人员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开展相关交易,并签署上述交易项下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4、交易对象: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审议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金融衍生品投资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在汇率或利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或利率成本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情况,从而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通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已操作的金融衍生品延期交割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风险控制措施
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2、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制度就公司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3、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并且责任落实到人,通过分级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4、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五、会计政策与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为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的稳健发展,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公司通过合理的金融衍生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已建立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本议案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本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有利于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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