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3年4月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颜芳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泄露报告信息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1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监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能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将与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合并后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回购股份的全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3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8.46元,共计募集资金44,304.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88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1,424.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24.0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9,499.9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47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金华、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越南、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金华、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马来西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结项日后陆续将募集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转入一般账户,并于2023年1月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公司已于2023年1月11日将该募集资金专户销户。
[注2]公司已于2023年1月6日将该募集资金专户销户。
[注3]公司已于2023年1月6日将该募集资金专户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除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外,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春光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春光科技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春光科技 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同时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春光科技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金华”2022年实现净利润1,441.73万元,未达预计效益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和消费市场疲软等因素影响,公司软管销售收入不及预期。
[注2]“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金华”2022年实现净利润1,201.81万元,未达预计效益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和消费市场疲软等因素影响,公司配件销售收入不及预期,以及部分配件产品毛利较低。
[注3]“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马来西亚”2022年实现净利润192.95万元,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变动情况,提前购置相关设备投入生产,本年度产生了少量效益。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19日出具的天健审〔2023〕3318号《审计报告》,母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74,671 304.49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17,012,361.3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7,108,500股,以此计算合并拟派发现金红利41,132,55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41.82%。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差异化分红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种类: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型的理财产品或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国债逆回购)或美元换汇定期理财。
●投资金额: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该笔资金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履行的审议程序: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产品收益可能受到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的影响。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基于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稳健及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为了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好的回报。
(二)委托理财金额
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该笔资金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前提下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投资产品范围
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型的理财产品或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国债逆回购)或美元换汇定期理财。
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用于购买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五)委托理财授权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实施方法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与相关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委托理财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产品收益可能受到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的影响。
(二)风控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理财产品的管理,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并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公司财务部对投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公司内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节省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好的回报。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发表了如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能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财政部要求,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或“公司”)按规定时间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变更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春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春光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金额为期限内任一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以投机和非法套利为目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将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日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履约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涉及海外多个国家,外汇结算业务量较大。随着公司海外销售规模扩大以及对美元为主的外汇收支增加,为有效规避和应对汇率波动等对公司带来的风险,减少对经营的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以及为有效利用外汇资金,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预计使用额度与公司海外业务收入规模相匹配。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基本情况
1、业务品种
本公告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等。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2、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交易金额为期限内任一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本次公司拟交易的资金与公司海外业务收入规模相匹配,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3、授权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4、授权事宜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前提下,公司同时提请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行使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决策权限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事宜。
5、交易对方
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非关联方机构)。
三、审议程序
2023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及附件《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会造成外汇衍生工具较大的公允价值波动;若汇率走势偏离公司锁定价格波动,存在造成汇兑损失增加的风险。
2、信用风险: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交易对方在合同到期无法履约的风险。
3、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操作或未充分理解外汇衍生品信息,从而可能导致外汇衍生品交易损失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不合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安排可能会引发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5、法律风险: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交易损失。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并对交易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决策程序、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2、按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3、公司将加强对外汇汇率和利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或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4、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5、鉴于公司开展以上业务的目的,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时,慎重选择公司交易人员。
6、加强对公司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六、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具体业务经营为依托,是为减小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而采取的主动管理策略,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不以投机和非法套利为目的,不会对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可以有效利用外汇资金、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制订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订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交易金额为期限内任一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交易属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该交易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春光科技”)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正明、张春霞、陈凯回避表决后,该项议案由4名非关联董事表决,该项议案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上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我们与管理层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了沟通,认为公司所做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的要求。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是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所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上述占同类业务比例基数系公司2022年度的采购或销售总额。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景远
注册资本:3,053.7442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汪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M1DK92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制品研发。
成立日期:2021年02月05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4,822.09万元,负债总额1,986.62万元,净资产2,835.46万元,营业收入1,876.20万元,净利润-352.3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1.20%(未审计)。
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51%股权,故与本公司同受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安文路4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8E2501T
经营范围: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日用杂品制造;日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用品(非食品)生产;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
成立日期:2016年07月09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2,112.58万元,负债总额37.22万元,净资产2,075.36万元,营业收入2.37万元,净利润-36.0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76%(未审计)。
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98%股权,故与本公司同受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龙福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4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2020469Y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吸尘器及配件、电热水杯、电动工具、蒸饭机、电烫斗、煮蛋器、扫地机、家用电动器具;加工、销售:模具及配件;销售:化纤、塑料粒子及其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成立日期:2003年07月28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1,021.46万元,负债总额880.68万元,净资产140.78万元,营业收入305.64万元,净利润155.7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6.22%(未审计)。
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唐龙福先生持有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95%的股权,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
4、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龙福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98570613W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磁簧开关及部件,提供所售产品的技术服务;生产、销售:吸尘器及配件。
成立日期:2012年06月18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8,093.12万元,负债总额23.98万元,净资产8,069.15万元,营业收入238.10万元,净利润-25.8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0.30%(未审计)。
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唐龙福先生持有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的情况是:关联方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生产的吸尘器铝管产品提供表面氧化处理。
2、公司向关联人采购商品的情况是:公司向关联方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吸尘器零部件、原料及水电。公司向关联方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采购午休枕等用品。
3、公司向关联人提供劳务的情况是:公司向关联方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吸尘器整机组装加工服务。公司向关联方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注塑件加工服务。
4、公司向关联人提供厂房租赁的情况是:公司向关联方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出租闲置厂房作为其生产场地。
5、公司接受关联人厂房出租的情况是:公司接受关联方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出租作为整机代工业务的生产经营场地。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为基础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结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目的
(1)公司生产的吸尘器配件铝管产品需进行表面处理,金属表面处理工艺属于污染较大的生产工序,必须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企业才能从事该业务,而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具备相关资质,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生产经验,技术成熟,能够保障铝管产品表面处理的质量,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
(2)公司向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及向其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是基于公司收购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股权之后续安排需要,有利于公司向整机业务的开拓和客户导入。
(3)公司向关联方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采购午休枕等用品用于员工福利和对外礼品。
(4)公司向关联方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注塑件加工服务,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
(5)公司向关联方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出租位于金华市安文路420号1000平方米闲置厂房作为其生产场地,有利于公司盘活闲置厂房获得租金收益。
(6)公司接受关联方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499号的租赁厂房作为整机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有助于公司吸尘器整机代工业务的正常开展。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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