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卓越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银卓越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3年03月17日 05:2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重要提示

  1. 中银卓越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39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2023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6. 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设置募集上限,届时以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9.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卓越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相关提示性公告与本公告将同时发布于中国证券报。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2.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或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就本基金而言,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风险等,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的规定,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关注“流动性风险”部分的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相关内容。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因此,国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2)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4)港股通投资风险

  ①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②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③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6)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7)《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8)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1.00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并在少数极端市场情况下存在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或管理人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卓越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16895,C类基金份额016896

  基金简称:中银卓越成长混合

  (三) 基金类别

  混合型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一)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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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5. 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募集期最后一日的办理时间截至16:00)。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1)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2)预留印鉴;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5)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6)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构投资者

  1)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4)《基金业务印鉴卡-机构投资者》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9)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0)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11)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1)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5)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注意事项

  1)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募集期的最后一日,投资者应在16:00前提交认购申请并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7)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二)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使用及联系方式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开户时间:电子直销平台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16:00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认购时间:电子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16:00之后提交的认购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募集期最后一日16:00结束认购。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微信端点击“开户/绑定”、APP端登陆主页面点击“注册”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

  (三)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告第六部分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所列的联系方式向相关销售机构咨询具体开户和认购程序。

  四、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联系人:张燕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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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管理人公告。

  (四) 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乐妮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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