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福欣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天津福欣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03月16日 16: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造处罚〔2023〕2号),涉及天津福欣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造处罚〔2023〕2号

当事人:天津福欣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WWWQXY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赵温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旭双

投诉人投诉天津福欣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在其拼 多 多线上店铺销售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来源不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7日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赵温村******的天津福欣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执法人员检查了该企业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未销售的司美格鲁泰注射液。执法人员打开拼 多 多软件,并未搜索到天津福欣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店铺。该店负责人刘旭双称网店已关闭,并承认从网上销售司美格鲁泰注射液的事实。

经查,天津福欣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于10月13日在微信好友处花费了2400元购买了4盒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在其经营的拼 多 多线上店铺销售,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3004.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也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资质。司美格鲁肽注射液为处方药,当事人在销售该药品时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1份、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6张。3. 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购买记录截图,销售记录截图。

2023年3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造罚告〔2023〕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少且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药品的相关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账册、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的,按五万元计算”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4.8元。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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