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盐处罚〔2023〕海山11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盐田区丰欣居百货商行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食品(维他奶豆奶)案 |
处罚类别1: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盐田区丰欣居百货商行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F1M7K3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24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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