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7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9:15至2023年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2月22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0人,合计持有股份122,383,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5,846,302股的40.0147%。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2,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5,846,302股的0.174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21,851,17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9.840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532,35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17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32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1%;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3,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922%;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0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2,374,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0%;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3,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45%;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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