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3座5楼运营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聂鹏举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宋子凡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于2023年2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65,030,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64,198,5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32,0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832,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832,0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39%。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2月4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07),公司独立董事杜建铭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2月4日至2023年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杜建铭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3、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聂葆生、宋子凡、杜建铭、徐开兵
监事:蒋耀钢、刘辉、曾利刚
董事会秘书:宋子凡
高级管理人员:宋子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张韵雯、王彩章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现场见证。
公司董事长聂鹏举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聂葆生先生代为出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833,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8%;反对19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658%;反对19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833,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8%;反对19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658%;反对19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833,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8%;反对19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658%;反对19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彩章、张韵雯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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