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五大类进行监管, Ⅳ类和Ⅴ类公司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五大类进行监管, Ⅳ类和Ⅴ类公司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2023年02月02日 21:45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马子卿    

  2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期发布《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将被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

  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

  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主要是指监管机构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为基础进行分类,根据本办法对分类后的人身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征求意见稿》表示,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其中,Ⅰ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1级;Ⅱ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2级;Ⅲ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3级;Ⅳ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4级;Ⅴ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

  监管评级结果主要是指监管机构依据《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评定的监管评级。而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30日内完成分类。

  《征求意见稿》表示,监管机构会将人身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以及适用的监管措施等,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机构定期监测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监管分类工作结束后,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而人身保险公司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记者注意到,不经营国内商业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不参与分类监管,而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范围、投资范围则由监管机构按照审慎原则确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因风险处置需要申请豁免政策的,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Ⅳ类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在对人身险公司进行分类同时,还将根据分类结果对人身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进行调整。

  业务范围方面,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Ⅱ类公司应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Ⅲ类公司需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聚集;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且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在经营区域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Ⅱ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Ⅲ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征求意见稿》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仅供审慎监管使用,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不得利用该结果散布不利于其他人身保险公司的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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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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