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23年02月01日 05:5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声明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159,730,481股

  2、发行价格:18.70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2,986,959,994.70元

  4、募集资金净额:2,977,632,595.83元

  5、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由703,204,502股增加至862,934,983股;按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测算,本次发行后公司2021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1.1190元/股。

  二、各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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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159,730,481股,将于2023年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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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TAI TAYHO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703,204,502元

  注册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股票代码:002254

  法定代表人:宋西全

  董事会秘书:董旭海

  联系电话:0535-6394123

  所属行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经营范围:氨纶、芳纶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1年10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限售期、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作出决议并提请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1月5日,烟台市国资委出具《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烟国资发[2021]71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

  2021年11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

  2022年4月19日,关于本次发行方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的议案经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5月5日,关于本次发行方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的议案经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6月29日,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金额调整的议案经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2022年1月7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军工事项审查获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复。

  2022年7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2年8月3日,公司领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证报告》(XYZH/2023BJAA5B0001号),截至2023年1月11日,中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中信证券为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2,986,959,994.70元。

  2023年1月12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1月12日止,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9,730,481股,发行价格1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59,730,481元,资本溢价人民币2,817,902,114.83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公司将依据《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新增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159,730,481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等材料,泰和新材已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59,730,481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最高发行数量205,318,350股。

  (三)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国丰控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26年2月3日;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8月3日。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采取询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2023年1月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7.50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8.70元/股。最终的发行价格18.70元/股与发行底价17.5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21.8649元/股的比率分别为106.86%、85.53%。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

  发行费用的明细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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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发行对象及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8.70元/股,发行股数159,730,481股,募集资金总额2,986,959,994.7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9位,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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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于锁定期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九)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情况

  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2年11月27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名单》,共计309名特定投资者,包括前20大股东(剔除控股股东、关联方)2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51名、证券公司34名、保险机构14名、私募及其他投资者190名。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后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主承销商将21名收到认购意向的新增投资者加入到认购邀请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主承销商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

  除董事会预案确定的投资者外,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1月6日(T日)9:00-12:00,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全程见证下,簿记中心共收到25单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25名投资者的申购均为有效申购,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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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十)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及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I型专业投资者、II型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C2、C3、C4、C5。本次非公开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适合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参与申购。投资者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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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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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19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十一)关于获配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贵州铁路人保壹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蓝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山高致远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省金产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会保障基金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养老金产品、企业年金产品、保险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UBS AG、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5、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综上,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8.70元/股,发行股数为159,730,48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86,959,994.7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9名,除董事会预案确定的投资者外,均在330名发送《认购邀请书》特定对象名单内,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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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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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2,139,038股,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2、贵州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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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贵州铁路人保壹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本次获配数量为5,080,21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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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743,31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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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743,31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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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743,31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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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分红-团体分红-018L-FHO01 深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参与本次认购,本次获配数量分别为5,347,593股和3,743,31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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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4,278,07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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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6,951,871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9、烟台蓝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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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蓝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6,898,39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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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1,229,946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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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9,839,57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2、烟台山高致远私募(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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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山高致远私募(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3,743,31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3、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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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743,31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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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7,967,91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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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2,139,037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6、UBS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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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BS AG本次获配数量为7,593,58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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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4,278,07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8、贵州省金产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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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金产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3,527,28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除国丰控股外,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最近一年与公司均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主承销商对认购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主承销商核查,除国丰控股外其他认购对象的情况如下:

  (1)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泰和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泰和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获配投资者以合法合规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结构化安排。

  (2)除董事会预案确定的投资者外,本次获配的其余18家投资机构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泰和新材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主承销商向其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经核查,除董事会预案确定的投资者外,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泰和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泰和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资助、借款、提供担保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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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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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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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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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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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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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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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增加159,730,481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烟台市国资委,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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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的财务结构更趋合理,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和财务费用,支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是一家以氨纶、芳纶等高性能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伸长低模量对位芳纶产业化项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可以有效扩大公司芳纶产品的产销规模、提升公司核心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性能指标,进一步提高公司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同时持续跟进未来市场和技术的发展方向,完善公司的产品结构,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保持并扩大公司在行业中的技术领先优势,进而带动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发生重大变动。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存在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预计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七)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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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股权激励股本增加对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第三节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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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22年9月30日/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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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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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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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部分内容详情请见《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和泰和新材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和泰和新材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发行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确定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足额缴纳了其应缴纳的认购款项。

  5、泰和新材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三、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泰和新材与中信证券签署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泰和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公司的证券发行与上市,并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中信证券指定梁勇、徐焕杰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保荐工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

  1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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