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2023年01月12日 05:5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03破申879号《决定书》, 依法决定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号)。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现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重整债权申报

  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20日(含当日)前,以邮寄申报的形式(邮寄申报存在客观障碍的,可以采取现场申报方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书面说明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可从本公告附件下载获取或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

  邮寄申报/现场申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广田集团大厦(盛华大厦)16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律师17841104023、刘律师13538027552、魏律师18899859540

  邮政编码:518001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其他说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深圳中院系决定对广田集团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广田集团破产重整将由深圳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因此,广田集团能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广田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等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深圳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2023年1月5日),如未来阶段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广田集团破产重整,对于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之前一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广田集团享有的债权的金额及性质最终以深圳中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裁定确认为准。

  关于债权申报的具体事项,请详细阅读《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详见本公告附件)。

  如预重整期间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风险提示

  1、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如果公司被法院受理重整,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重整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2023年1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03破申879号《决定书》,决定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集团”或“债务人”)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深圳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2023年1月5日)对广田集团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自深圳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法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临时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债权申报登记审查工作负责主体

  广田集团临时管理人是负责本次债权申报登记审查工作的唯一法定主体,债权人向广田集团、深圳中院等主体申报债权的视为无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时间

  本次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含当日)。为确保预重整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请债权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完成债权申报。临时管理人接受申报时间为申报期限内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

  四、债权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鉴于国内新冠疫情风险仍未完全解除,同时考虑节省各位债权人债权申报成本,提高债权申报及审查效率,建议债权人优先以邮寄申报的形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邮寄申报存在客观障碍的,可以采取现场递交材料的方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上申报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报方式具体如下:

  (一)邮寄申报

  收件人及联系电话:吴律师17841104023、刘律师13538027552、魏律师18899859540(可选填)

  收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广田集团大厦(盛华大厦)16楼

  邮政编码:518001

  (二)现场申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律师17841104023、刘律师13538027552、魏律师18899859540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广田集团大厦(盛华大厦)16楼

  特别提示:

  1.无论以何种形式申报,债权人均须在申报前将债权申报材料原件按照先后顺序彩色扫描为一个PDF文件(电子版债权申报材料应与实际提交材料文件内容保持一致,否则临时管理人将以实际提交的材料为准开展债权登记审查工作)后发送至临时管理人电子邮箱:gtgfglr@126.com,电子版债权申报材料文件以及邮件发送标题命名方式均为“广田集团-债权人名称-债权申报材料-债权申报日期”(例:广田集团-XX公司-债权申报材料-XXXX年XX月XX日)。如债权人仅将电子版债权申报材料发送至临时管理人邮箱,而未通过线下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方式申报债权的,视为未向临时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

  2.债权人邮寄申报的,请在邮寄单或者邮寄登记信息上注明“广田集团预重整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邮寄登记信息。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临时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邮寄申报的,临时管理人实际签收邮件后方为债权申报材料妥投,请债权人在邮寄后及时与临时管理人联系确认邮件妥投情况。

  五、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须提交如下三类申报材料,并请按照临时管理人提供的附件范本填写。各类材料一式贰份,均需统一为A4纸尺寸,按照顺序排列装订成完全相同的两册,并加盖骑缝章:

  (一)《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书》《诚信债权申报承诺书》

  (请按照提供的附件范本填写,可加页)

  1.《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原件。请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申报日期”为申报人实际交付寄出或现场递交日期。该表中首部的“申报编号”由临时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

  2《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原件。请按顺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每份书面材料份数、页码、是否原件等。

  3.《债权申报书》原件。请具体写明债权构成(包括每部分费用类型及具体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如有,应附利息计算表,列明详细计算过程)、债权性质、债权形成的基础事实、债权是否有第三方提供担保、债权是否已获得清偿等情况。请切记在《债权申报书》上勾选申报债权性质。

  注:填写完成后请仔细检查,确保《债权申报书》中的申报债权总金额等于《债权申报书》中各项目金额之和,且与《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中的债权申报总金额一致,并等于表中填写的本金、利息及其他金额之和。

  4.《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5.《诚信债权申报承诺书》原件。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严肃性,

  请各位债权人提交书面的《诚信债权申报承诺书》,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承诺所有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6.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书》及《诚信债权申报承诺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同时在《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及《债权申报书》上对应位置签字。如未加盖公章或签字捺印,临时管理人将不予受理债权申报。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如机构债权人为金融机构,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前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参照附件范本)原件。前述原件须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前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由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注销/吊销后重新注册的机构债权人不视为名称变更,机构债权人应提交两家机构之间债权转让或承继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前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前述复印件须签字并按捺手印。

  3.债券持有人直接申报债权的,除提供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由债券登记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具的证券账户开立证明文件,如《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债券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募集文件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统一申报债权。申报时应提交记载授权事项的募集文件或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决议。

  4.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还须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交如下授权委托材料:

  (1)授权委托书(请参照附件范本)原件。前述原件须由机构债权人签章;如是自然人债权人的,前述原件须由自然人债权人签字并按捺手印。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前述复印件须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如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须委托代理人签字,《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

  2.相关票据、划账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与债权相对应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如债权系广田集团对外提供担保的,须提交广田集团批准对外担保的公司决议,如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裁定书、财产执行申请书及裁定书等)。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多级法院审理,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须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执行清偿情况的说明。

  5.债权如涉及利息计算的,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计算标准并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利息暂计至深圳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2023年1月5日),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列示。

  6.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材料款或工程款的,应另行提供债权形成明细表,说明工程项目名称、送货金额、送货日期、已付款的金额、付款的日期、尚欠工程款金额,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项目合同、送货单、结算资料以及收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以供佐证。

  7.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商业汇票的,应另行提供商业汇票产生或流转的基础合同、纸质商业汇票的原件或两份复印件或电子商业汇票的银行系统打印件,如涉及被追索的,还应当提供已经清偿后手票据债务的相关证据。

  8.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保理业务的,应另行提供基础合同、保理合同、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收账款转让明细或其他可证明保理业务的材料。

  9.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10.债权如有清偿、豁免、抵销、被执行或其他抵债情形的,须如实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11.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转让或受让,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的其他原始材料。

  12.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请按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签章、捺印并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在所有复印件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后续如有必要,临时管理人会通知核对原件,债权人应予以配合,债权人未能在临时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原件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予确认债权人所申报债权。如债权人未提供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临时管理人将不予受理债权申报。

  如债权人认为需提交其他材料的,可参照前述标准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信息如有虚假填写,债权人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六、特别注意事项

  (一)请各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通知资料或获悉债权申报公告后及时向临时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因本案债权人众多,如各债权人申报拖延,可能造成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以致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到债权人自身权利的行使。

  (二)如未来阶段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广田集团破产重整,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广田集团重整后继续有效。

  (三)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如对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同意相关议案、决议、方案等事项的表示或承诺,在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广田集团重整后继续有效。

  (四)有效债权确认需以深圳中院最终裁定确认结果为准,临时管理人送达债权申报指引等相关文件,均不构成对债权的最终确认。

  (五)本债权申报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六)债权人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债权人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字并按捺手印。

  (七)除本指引中已标明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申报材料均须一式贰份,用纸统一为A4纸尺寸。提供扫描件、复印件的材料需留存原件备查。

  (八)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深圳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2023年1月5日),如未来阶段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广田集团破产重整,对于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重整申请受理日之前一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广田集团享有的债权的金额及性质最终以深圳中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裁定确认为准。

  (九)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电话、传真、送达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临时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传真发送至指定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

  (十)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唯一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否则一切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十一)如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应合并填写《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债权申报书》,并在《债权申报书》中详细说明每笔债权的发生事由、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

  (十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获得及未来将获得广田集团或者其他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当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广田集团负有债务的,临时管理人将依法清收。

  (十三)如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应换算为人民币金额,具体汇率以深圳中院决定启动广田集团预重整程序之日(2023年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十四)如债权人为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自然人或境外机构,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须履行公证、认证及转递手续。如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为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临时管理人审查以中文译本为准。

  (十五)因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债权人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当统一以总公司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别单独

  申报,否则临时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

  (十六)如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临时管理人不受理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十七)债权人发送至临时管理人电子邮箱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应与实际提交材料文件内容、顺序保持一致,否则临时管理人将以债权人实际提交的材料为准开展债权登记审查工作。

  (十八)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十九)本指引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及下划线部分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指引不视为临时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亦不视为临时管理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本指引的解释权归属于临时管理人。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3年1月11日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

  2.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材料目录;

  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书;

  4.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6.授权委托书(范本)。

  申报编号: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

  ■

  填表说明:

  1. 本表双面打印于一张A4型纸;

  2. 表格首部“申报人编号”由临时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

  3. 表格尾部“申报日期”为申报人实际交付寄出日期(邮寄申报)或者现场递交日期(现场申报)。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材料目录

  债权申报人名称/姓名:

  ■

  申报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 报 人:代 理 人: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书

  申报事项:

  申报债权总额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包括:

  1、 ;(项目及数额)

  2、 ;(项目及数额)

  3、 。(项目及数额)

  以上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

  (请在相应位置标注“√”)。

  事实和理由:

  (请写明债权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存在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清偿等相关事项;如申报利息,须说明并提供详细计算方法及过程,可另附页)

  特此申报。

  申报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债权申报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继续有效。)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我公司/本人承诺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材料无论盖章、签名与否,均真实、准确、有效,所有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发送至临时管理人邮箱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提交的纸质版材料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申报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身份证号码: )

  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委托人就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以下简称“本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与处理本案的相关事宜。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案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并处理与债权申报相关事宜;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与本案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3、参加本案的债权人会议并代表委托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4、代表委托人就预重整程序中各项决议、议案、方案等事项发表意见;

  5、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委托人对上述受托人的授权在重整程序中继续有效。

  特此授权。

  委托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章)

  注: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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