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号茂业中心7楼商业城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世光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王帮清、王保岳、梁沁芳、王婻、汪艳娟、焦志常、魏立峰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王靖、监事毛佳筠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孙震出席会议,董事兼财务总监陈振奋出席会议,总裁王海燕因工作安排未能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转期及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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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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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大会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俏、庄绪铭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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