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9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始时间:2023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7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长清: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1月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张先生自2001年至今担任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5月至今担任艾迪药业独立董事。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且对与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18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8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南京市浦口区药谷大道9号龙山湖会展中心19楼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登载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84)。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3年1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7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路69号
邮编:225000
电话:0514-82090238
联系人:王广蓉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长清
2022年12月31日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企业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企业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本人/本企业的代理人出席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本人/本企业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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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委托人应对上述审议事项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对于同一议案,三者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87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
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扬州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艾迪制药有限公司、南京安赛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方式及金额: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对子公司合计增资16,750万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公司以债转股的方式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是为了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其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次债转股完成后,上述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为提高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艾迪制药有限公司、南京安赛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及子公司整体的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债转股的方式对子公司合计增资16,75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完成后,扬州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2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1,550万元人民币,扬州艾迪制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6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2,200万元人民币,南京安赛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7,8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3,6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上述子公司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增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本次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扬州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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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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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12月31日及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2年9月30日及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扬州艾迪制药有限公司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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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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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12月31日及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2年9月30日及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南京安赛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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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注:2021年12月31日及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2年9月30日及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的主要情况
本次增资系公司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行,即公司将其对扬州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350万元债权认缴本次增加的全部注册资本(1元/每元注册资本);公司将其对扬州艾迪制药有限公司的人民币9,600万元债权认缴本次增加的全部注册资本(1元/每元注册资本);公司将其对南京安赛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800万元债权认缴本次增加的全部注册资本(1元/每元注册资本)。相关债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亦不存在涉及有关债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者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增资前后变化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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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前后,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为100%,增资完成后上述子公司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以债转股的方式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是为了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其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次债转股完成后,上述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增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增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风险较小。公司本次增资的登记变更事项尚需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88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 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60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134人,其中50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 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1年度收入总额为233,952.7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837.6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94,730.69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21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6,988.75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24家。
4. 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 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5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0 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 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支彩琴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 8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质量控制复核人:朱佳绮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9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奚澍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6年7月至2015年5月,以及2020年11月至今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4)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卉欣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 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2022年度审计(含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共计85万元(含税)。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行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过程中恪尽职守,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独立并勤勉尽职地履行审计职责。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84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月1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浦口区药谷大道9号龙山湖会展中心19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月18日
至2023年1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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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1)上述议案1.00-4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03、2、3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01、1.02、1.03,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07、议案2-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2:广州维美投资有限公司、维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AEGLETECHLIMITED、傅和祥、巫东昇、傅和亮、俞克、吴蓉蓉、王军。议案3:广州维美投资有限公司、维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AEGLETECHLIMITED、傅和祥、巫东昇、傅和亮、俞克、王军。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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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1月17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信函或传真登记需附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二)登记地点:南京市浦口区药谷大道9号龙山湖会展中心19楼
(三)登记时间:2023年1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六、 其他事项
(一)股东或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进行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鼓励全体股东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三)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6-514-82090238
联系传真:+86-514-87736366
电子邮件:ad@aidea.com.cn
联系人:王广蓉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83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7日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俞恒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修订,修订内容及程序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占监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监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监事总数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董事会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是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和调整,能够继续促进激励对象发挥积极性,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激励对象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的调整,并同意相应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占监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监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监事总数0%。
3、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现已成就,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30日,并同意以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7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130.2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占监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监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监事总数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表决结果:关联监事何凤英女士回避表决,同意票2票,占有表决权监事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有表决权监事总数的0%;弃权票0票,占有表决权监事总数的0%。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80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相关文件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具体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2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6)。
4、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2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8)。
6、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长清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本次调整基本情况及具体调整内容
(一)调整基本情况
本次调整涉及两项内容:(1)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针对公司HIV事业部2023年及2024年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2)对HIV事业部的特定激励对象从2023年考核年度开始由11名调整至9名,调出的2名激励对象调整为公司整体层面激励对象。未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公司净利润指标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针对公司HIV事业部2023年及2024年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2022年1月推出本次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针对公司HIV事业部业绩考核指标设定时,对各考核年度“HIV药物及诊疗一体化相关业务营业收入”设置了目标值和触发值,其中“HIV药物及诊疗一体化相关业务营业收入”既包括了HIV创新药物销售收入,也包括了HIV诊断试剂及仪器经销销售收入。
随着公司子公司南京安赛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赛莱”)与HIV诊断试剂及仪器新品牌商达成合作获得授权期至2024年末的中国区总代理权(公告编号:2021-056),2022年1月公司规划HIV诊断试剂及仪器经销业务在未来三年将稳步持续发展并贡献一定量的销售收入。基于市场对新品牌商产品的反馈、以及维护安赛莱及安赛莱终端客户权益的考虑,2022年6月,安赛莱解除了与新品牌商在HIV诊断试剂及仪器中国区总代理权的合作关系(公告编号:2022-048)。尽管安赛莱后续通过恢复小部分雅培品牌合作业务以继续开展HIV诊断试剂及仪器经销业务,但是以上情形导致公司HIV诊断试剂及仪器经销业务的开展较2022年1月的规划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该等变化将持续影响到2023年及2024年。
鉴于以上原因,本次激励计划的客观环境、科学性以及可行性发生了重大变化,若公司实行原业绩考核目标,将削弱本次激励计划对于核心技术(业务)人才的激励性,与激励计划初衷不符,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状况、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激励预期及效果等综合因素后,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针对公司HIV事业部2023年及2024年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调整后2023年及2024年业绩考核指标仅包括HIV创新药物销售收入、不包括HIV诊断试剂及仪器经销销售收入。
2、对HIV事业部的特定激励对象从2023年考核年度开始由11名调整至9名,调出的2名激励对象调整为公司整体层面激励对象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针对公司HIV事业部2023年及2024年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调整后2023年及2024年业绩考核指标仅包括HIV创新药物销售收入、不包括HIV诊断试剂及仪器经销销售收入;进而本次激励计划拟对HIV事业部的特定激励对象从2023年考核年度开始由11名调整至9名,调出的2名激励对象从事HIV诊断试剂及仪器经销业务,非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调出的该2名激励对象将调整为公司整体层面激励对象。
综上,公司经营情况已较激励计划制定时发生了明显变化,若公司实行原业绩考核目标,将削弱股票激励计划对于核心技术(业务)人才的激励性,与激励计划初衷不符,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过综合评估、慎重考虑,拟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中针对公司HIV事业部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调整后考核目标的实现仍具有挑战性,不会改变公司对行业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既定的战略目标,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持久的回报。
(二)具体调整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过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方案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针对公司整体的64名激励对象(不含HIV事业部特定的11名激励对象)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针对公司HIV事业部特定的11名激励对象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3、上述“HIV药物及诊疗一体化相关业务营业收入”中“诊疗一体化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包括HIV诊断试剂及设备经销业务营业收入。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针对公司整体的激励对象(其中:针对2022年考核年度公司整体的激励对象为64名、不含HIV事业部特定的11名激励对象,针对2023年及2024年考核年度公司整体的激励对象为66名、不含HIV事业部特定的9名激励对象)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针对公司HIV事业部特定的激励对象(其中:针对2022年考核年度公司HIV事业部特定的激励对象为11名,针对2023年及2024年考核年度公司HIV事业部特定的激励对象为9名)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针对上述调整内容,公司相应修订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的相关内容,并形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可见同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三)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仍具有挑战性
1、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药物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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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来源于上交所公开披露数据
鉴于公司业务合作的重大变化及新冠疫情的不可预见性,将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药物上市年度以来的业绩情况作为参考更具有实际意义,自其上市第一年以来,出现了业绩指标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情况,而公司针对HIV事业部业绩的考核指标复合增长率高于同类药物情况,且指标每年递增。
2、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仍能起到激励效果
相比于首次披露,公司下调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HIV事业部业绩考核指标,但从公司及以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历史数据以及当前行业波动、疫情反复的特殊环境下,本次调整后的考核指标仍然具有挑战性,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仍可极大地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若能如期实现,将成为公司进一步提升竞争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关键,为未来持续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根据公司客观环境变化及现阶段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的,有利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好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不会影响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并相应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是公司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调整后的业绩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修订后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并同步修订相关文件,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是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和调整,能够继续促进激励对象发挥积极性,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激励对象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调整,并同意相应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85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是以公允定价为原则,结合市场价格进行的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为18,843.45万元,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进行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系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日常商业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了决议:本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议案。
(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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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列示金额为不含税金额;2、2022年度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三)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注:1、以上列示金额为不含税金额;2、2022年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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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UREKA HONGKO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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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安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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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家庄龙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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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傅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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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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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法人依法存续经营,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及子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2023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对外出租房屋、向关联方采购诊断设备及试剂、采购原料药、租赁房屋等,相关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并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该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相关关联方签订具体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及具体项目需求,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的交易。在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为正常的持续性合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上述关联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相对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公司主营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存在严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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