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137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光电”)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5号之四],荆州中院裁定受理量子光电的重整申请。
●子公司量子光电的重整与公司重整不一样,量子光电进入重整程序,并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目前公司重整程序已经终结,公司净资产为负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子公司重整将导致公司所持量子光电权益比例大幅下降,量子光电可能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净资产不构成重大影响。若重整失败,量子光电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量子光电重整成功与否,只影响量子光电后续能否持续经营,对公司财务报表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17年至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2号)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亿元。如相关情况未能改善,公司2022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2022年12月29日收盘价为0.97元/股,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022年9月9日,量子光电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荆州中院申请预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2)。
2022年9月16日,量子光电收到荆州中院《决定书》[(2022)鄂10破申5号之一],荆州中院决定对量子光电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子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6)。
2022年9月19日,量子光电收到荆州中院《决定书》[(2022)鄂10破申5号之三],法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量子光电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公司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7)。
2022年12月29日,量子光电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5号之四],荆州中院裁定受理量子光电的重整申请。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67428627P
营业场所: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通信硅芯管、塑料型材及管材、通信用室内外光(纤)缆、电缆产品及电子元器件、土工合成材料;电子产品、通讯和通信设备、特种设备、量子通信技术数据链产品、VPX自主可控计算平台、CPCI自主可控计算平台、计算机软硬件、星状网络数据链接收机、发射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测量。
量子光电成立于2004年9月24日,公司持股100%。
(二)法院做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2年12月27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对该公司重整,且经过了预重整阶段;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要件之一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现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整可减少社会资源浪费,有利于提升该公司资产价值,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提高债权清偿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22年12月27日起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风险提示
(一)子公司量子光电的重整与公司重整不一样,量子光电进入重整程序,并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目前公司重整程序已经终结,公司净资产为负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二)子公司重整将导致公司所持量子光电权益比例大幅下降,量子光电可能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净资产不构成重大影响。若重整失败,量子光电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量子光电重整成功与否,只影响量子光电后续能否持续经营,对公司财务报表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量子光电是否能够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量子光电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量子光电进入重整程序后,后续能否形成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量子光电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量子光电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量子光电重整事项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四)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1、量子光电是公司最主要的经营实体和收入来源,若量子光电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亿元。公司2022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3、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17年至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2号)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号)、《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6条、第9.5.7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4、公司股票2022年12月29日收盘价为0.97元/股,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此次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5号之四]。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13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2022年12月29日收盘价为0.97元/股,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属于交易类强制退市。2022年12月2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7元/股,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历次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上交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130号),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二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135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2078号,现就公司、公司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酒业”)与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关诉讼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27182619。
法定代表人:袁碧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正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先涛,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13876。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委托代理人:朱后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藕池镇民主街大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522665XL。
法定代表人:潘泳,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1.判令凯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000万元;2.判令原告对黄山头酒业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4日,凯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申请财政借款35,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8年1月5日前还款。经公安县财政局批示,2017年12月14日,原告将35,000,000元借款汇入凯乐公司银行账户中。为保证原告在内的财政资金的安全,黄山头酒业自愿用其存放于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及藕池镇厂区的基酒作为质押物为凯乐公司在原告处发生的20,000,000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了《质押合同》。借款发放后,凯乐公司仅于2017年12月25日偿还15,0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0,000,000元未清偿。综上所述,凯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收回欠款并要求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应产生的一切费用。黄山头酒业作为出质人自愿提供质押物并办理了登记备案,同时也交由专门监管公司占有监管,原告理应对其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4日,凯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申请财政借款35,000,000元,并于当日向茂发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茂发公司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35000000.00元),2018年1月5日前归还,借款单位凯乐公司。茂发公司经过公安县财政局批示,于2017年12月14日将35,000,000元借款汇入凯乐公司银行账号中。2017年12月25日,凯乐公司向茂发公司偿还15,000,000元,茂发公司亦向凯乐公司出具了收条。2020年12月1日,公安县财政局(乙方)与黄山头酒业(甲方)签订一份质押合同,主要内容为:黄山头酒业以其存货(基酒)作为质物,该质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依据其与黄山头酒业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2020年12月1日,公安县财政局(质押权人甲方)、黄山头酒业(质押人乙方)、公安县丰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监管人丙方)签订一份仓储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为确保甲方向凯乐公司提供的全部资金的安全,经三方平等协商,乙方自愿将其享有的基酒作为质押物质押给甲方,并移交甲方实际占有,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押物交给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押物的具体状况以丙方仓单记载为准;乙方保证质押物的权利完整并真实有效;丙方实行静态总额监管即所监管的货物基酒总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合同尾部甲、乙、丙方均加盖公章。上述基酒明细为:斗湖堤镇孱陵大道656号青吉工业园24号库库存114罐、青吉工业园罐区19罐,藕池镇29号库270罐、31号库337罐、32号库510罐、33号库163罐、藕池罐区46罐;合计1459罐;评估价值171490910.00元。
2021年12月1日,公安县财政局、黄山头酒业、公安县丰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仓储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与2020年12月签订的内容一致。2021年12月10日,公安县财政局(乙方)与黄山头酒业(甲方)又签订一份质押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依据其与凯乐公司于2011年1月至今签订的合同即财政借款127,814,600元(6笔),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应付费用;甲方同意以存放于青吉工业园及藕池镇厂区基酒作为质押物。上述三份质押合同及仓储监管合同中,黄山头酒业法定代表人均没有签名,茂发公司亦不能提交黄山头酒业股东大会决议对该担保行为通过的证据。
另查明,公安县财政局从2011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8日向凯乐公司发放6笔借款20000万元,其中包括茂发公司出借的3500万元;凯乐公司分6次偿还7218.54万元,其中包括向茂发公司偿还的1500万元。黄山头酒业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8日;黄山头酒业与公安县财政局签订的三份合同没有经过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四、诉讼裁定情况
审理过程中,凯乐公司以该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为由,申请中止审理,待特殊情形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本院认为,凯乐公司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本院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
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亿元。如相关情况未能改善,公司2022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情形。
公司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2078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136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暨公司
预重整程序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2月17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通知,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荆州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九],荆州中院裁定准许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撤回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预重整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申请基本情况
2022年2月5日,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荆州中院申请对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
2022年3月14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一],荆州中院同意公司先行启动限期为6个月的预重整工作。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5)。
二、撤回预重整申请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九],荆州中院裁定准许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撤回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三、预重整进展情况
2022年4月13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四],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指导工作。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4)。
2022年4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7)。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发布补充公告,对预重整管理模式、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责任人有关情况进行了补充。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8)。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公告,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1)。
2022年6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进展的公告,在荆州中院的监督和见证下,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评选会议,经评选确定中科控股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控股”)为中选投资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为备选投资人。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2)。
2022年7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进展的公告,临时管理人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与中科控股进行了磋商,但未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与中科控股达成协议,中科控股来函终止本次投资事宜。临时管理人决定与招商平安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进行磋商。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3)。
2022年9月7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五],荆州中院根据公司临时管理人申请,决定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限延期一个半月,即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10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公告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0)、《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1)。
2022年10月1日,公司发布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0)。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发布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1)。
2022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七],荆州中院根据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申请,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期限延期两个月,即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3)。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九],荆州中院裁定准许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撤回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公司预重整程序终结。
四、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主要开展了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债务人资产调查及评估、辅助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与债权人沟通并顺利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工作。
(二)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然而因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重整事项的批复支持,且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最终难以实现预重整转重整程序。
五、风险提示
1、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亿元。公司2022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17年至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2号)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号)、《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6条、第9.5.7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公司股票2022年12月29日收盘价为0.97元/股,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九]。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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