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12月27日 05: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6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02号建滔诺富特酒店1楼临空厅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浩樑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321人,代表股份131,324,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2,23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20人,代表股份119,094,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3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292,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608%;反对9,986,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45%;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92,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9033%;反对9,986,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0235%;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32%。

  关联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0 《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291,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9%;反对9,987,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54%;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9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9015%;反对9,987,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0253%;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32%。

  关联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3.00 《关于接受第一大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4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63%;反对6,83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7%;弃权1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46,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8034%;反对6,836,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9689%;弃权1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77%。

  关联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莹、崔泰元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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