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7号),涉及成都市4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成都市蒲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黑米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米酥(生产日期:2021-10-18;规格型号:300克(内装10小包)/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黑米酥400袋,共计120公斤,货值2400元;已销售400袋,共计12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召回16袋,共计4.8公斤(召回中5袋用于自检,5袋用于委检,实际封存6袋,共计1.8公斤)。当事人成都市蒲议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6袋(300g/袋)黑米酥;
2.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黑米酥由当事人生产,因清理模盘用的刷子消毒不到位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刷子清洁干净后再进行酒精喷洒消毒;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四川省丰超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坚果沙琪玛(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坚果沙琪玛(糕点)(生产日期:2022-02-1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资阳市雁江区咕咚食品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坚果沙琪玛(糕点)29件,共计145公斤,货值1537元;已销售29件,共计145公斤;库存(未销售)0件,共计0公斤。当事人四川省丰超亿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37元(大写:壹仟伍佰叁拾柒元);
2.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坚果沙琪玛(糕点)由当事人生产,因添加了辅料坚果导致该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换坚果供应商,生产前先将坚果灭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新都区一品香食品厂生产宇歌无盐味精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宇歌无盐味精(生产日期:2022-01-07,规格型号:2kg/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 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都区智宇调味品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宇歌无盐味精15件(10袋/件),共计300公斤,货值2550元;已销售15件,共计300公斤;库存(未销售)0件,共计0公斤。当事人新都区一品香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5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玖拾元整);
2. 罚款382.5元(大写:叁佰捌拾贰元伍角);
合计472.5元(大写:肆佰柒拾贰元伍角)。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宇歌无盐味精由当事人生产,因料仓未清理干净就进行生产导致该批次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企业生产过程管理,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5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郫都区智宇调味品经营部经营宇歌无盐味精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宇歌无盐味精(生产日期:2022-01-07,规格型号:2kg/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 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新都区一品香食品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宇歌无盐味精15件(10袋/件),共计300公斤,货值3900元;已销售15件,共计300公斤;库存(未销售)0件,共计0公斤。当事人郫都区智宇调味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因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产品证明文件,不知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宇歌无盐味精由当事人购进,购进时履行了索证索票、查验等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5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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