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7月20日公告,7月18日,公司收到来自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浙0402民初406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要求公司承担卡瓦(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金5850万元及利息91.38万元、律师代理费4.9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20年2月25日,原告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与被告卡瓦(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卡瓦公司提用固定资产借款5500万元及350万元,合计5850万元。现被告卡瓦公司未在承诺期间内归还借款本金850万元且拖欠应付利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目前,被告卡瓦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8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被告巴安公司也未主动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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