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近日,法院在审理夏某诉熊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夏某称熊某买车尚欠5万元购车款未付。熊某立即提起反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定金5万元,对证件提档时间亦有明确约定,由于夏某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营运证提档,应适用定金罚则,不仅自己不需要支付剩余购车款,夏某还应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问: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答:适用!对于买卖合同而言,违约定金通常是在合同订立初期、尚未开始实际履行之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以发挥担保债务履行之功能。在合同已经订立但尚未开始实际履行时,由于双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均末届至,只有在一方符合预期违约情形时对方才能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这一阶段的定金适用争议不大。但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尤其是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延作价款时,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是否还能主张定金权利?笔者认为,买受人可以主张定金权利,因为买卖合同通常是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在先、出卖人交付货物义务在后,如果定金抵作价款后就不能主张定金罚则,定金对于出卖人而言就没有约束力,对买受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平。
问:当事人主张继续履行的,是否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定金抵作价款后只有出卖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达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才能适用定金双倍罚则。当事人主张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主张定金罚则是不妥的。本案中,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营运证提档虽然违约了,但是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双方买卖的车辆最终实现了过户,故熊某主张的定金罚则不能适用。
问:卖方瑕疵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双方对提档时间有明确约定,夏某未按要求履行义务造成了熊某转卖车辆时的困难,熊某主张让夏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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