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30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11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11号)
2021年11月及12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月山镇恒盛超市销售的白干姜经抽检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的大坨石冰糖散装经抽检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月山镇万家乐超市销售的豆角经抽检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白干姜、大坨石冰糖散装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领取到湘乡市月山镇恒盛超市销售的白干姜和大坨石冰糖散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NO:XC21430381570810000和XC21430381570810003后,立即确定我局月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白干姜是2021年9月27日从益阳市赫山区中兴食品厂进购,进购总重量2.5kg,进价40元/kg,销售价56元/kg,库存0.761kg,货值金额共计140元,获利27.82元。当事人经营的大坨石冰糖散装是2021年9月27日从湘乡市新湘路金海市场小辉商店进购,进购总重量30kg,进价7.4元/kg,销售价9元/kg,库存15.987kg,货值金额共计270元,获利22.42元。2021年11月16日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对这两类剩余未销售的食品进行了扣押。(湘市监强制﹝2021﹞50号)。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较少,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扣押的白干姜0.761kg和大坨石冰糖散装15.987kg;没收违法所得50.24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50.24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豆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领取到湘乡市月山镇万家乐超市销售的豆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NO:湘ZX(检)2021第〔1701013〕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月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豆角”是2021年10月28日从湘乡市新湘路农贸市场庆胖蔬菜进购的,进购总重量:6kg,进货价9元/kg,销售价:11.96元/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1.76元,共计获利17.76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较少,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76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17.76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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