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事故未及时报案、报险 保险公司拒赔合法

机动车发生事故未及时报案、报险 保险公司拒赔合法
2022年01月22日 00:00 媒体滚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即及时报险。如果当事人延迟报案,造成事故不能核实的,很可能因自己的拖沓被保险公司拒赔,致使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事件:

  车辆发生事故未及时报警、报险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9年5月,曹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爱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商业保险,保险期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2020年4月13日,曹某某向保险公司电话报险,称其于4月12日晚,驾车行至环岛时撞向路边护坡,致车辆受损,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理赔。

  接险后,保险公司派查勘员出险,并告知曹某某立即报警。曹某某当时未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报警。在保险查勘员多次告知其需要报警后,曹某某才于4月14日向交警部门报案。但因事隔时间较长,已无第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未向曹某某出具事故认定书,而是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当事人报警称:上述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状态无法确定。”后曹某某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维修票据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保险公司表示,因曹某某未及时报警、报险,导致事故性质及驾驶人状态无法核实,故拒绝理赔。

  曹某某对此结果无法接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责任。

  ■法院裁决: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险、报警

  车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庭审中,曹某某表示,其车辆确因事故受损,并提交事故当日的行车记录仪视频。

  视频显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撞向路边偏坡,后车辆停驶,经过的路人询问驾驶员是否需要报警,但驾驶员表示拒绝,后驾驶员自行联系救援车辆将事故车拖走。此外,行车记录仪录音还显示,驾驶员在事故当天与他人约定当晚吃饭喝酒,并在行车期间多次为他人解答保险理赔、二手车车况等问题。

  保险公司辩称,曹某某提交的行车记录仪不能确定系被保险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及驾驶员系曹某某本人。根据行车记录仪录音可知,驾驶员和他人约定当晚吃饭喝酒,且驾驶员懂得保险理赔流程,但其在事故发生后并未报险,在路人提醒后亦未报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曹某某未及时报警、报险,导致其对车辆损坏原因及驾驶人是否酒后驾驶等情况均无法核实,曹某某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延迟报案,对造成事故无法核实的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保险不予赔付。此外,曹某某提供的事故证明内容仅是其个人陈述,并非交警部门对事故经过及责任的确认,无法对其主张的事故经过及车辆损失情况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表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由此可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驾驶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曹某某未在第一时间报警,且自行离开事故现场,导致第一现场被破坏,造成事故无法核实,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曹某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内容主要为其单方陈述,交警部门并未对事故经过予以确认,且明确注明“驾驶人状态不明”,而曹某某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亦未显示事故车辆信息、驾驶人身份及生理状态,因此,曹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此外,根据行车记录仪的录音内容,驾驶人对车辆保险理赔问题较为了解,但其在发生事故后却未及时报险,在路人提醒报警时表示拒绝,在保险人员告知报警时仍未照做,而是在两日后才选择报警,有违常理。曹某某未及时报险、报警的行为导致了事故经过、性质、驾驶人的生理状态均无法核实的后果,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曹某某诉请的车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哈欣

  通讯员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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