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2022年新年论坛举办
2022年1月8日,“平台用工的法律规制”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2022年新年论坛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主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承办。
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负责人,各地法院工作人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吉林大学、北京物资学院、山东工商学院等高校的数十名教师、学者参与了论坛的交流与讨论。
论坛共设四个主题报告以及闭幕式五个环节。
在“全面准确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的主题报告中,发言人指出,为了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适时地提出政策,做到政策先行,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困境;兜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统筹兼顾,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平台的权益;统筹平衡劳动和资本要素分配的关系;统筹制度创新和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明确的问题。
在“回归常识,回归基本——‘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性质及其规制”的主题报告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围绕着“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问题分享研究成果。常凯解释说,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指不符合原有标准劳动关系特征的劳动关系具体形态,或称具有新特征的新型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与规范的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较,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管理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其实质仍然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新类型,是灵活用工或新型用工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既有完全劳动关系,即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制的劳动关系,也有不完全劳动关系,即派遣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平台用工又增加了一种新的不完全的劳动关系。常凯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仅仅指目前没有法律条文但有法律原则能够给予规制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完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劳动法的全面保护。要警惕和防止将新类型的雇佣劳动者推入类劳动者,类劳动者的基本特征是只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的部分保护。在我国这部分人尚未纳入劳动法律保护的范畴。常凯指出,“回归常识”要求按照从属性的标准确认劳动者的社会身份;要逐步扩大劳动法的保护对象而不是缩小。
在“平台用工中的责任与和谐”主题报告中,发言人从实践角度出发,就如何落实好平台企业用工责任,共同构筑平台用工的和谐与稳定发表观点。发言人提出,当前要落实好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几个文件,关键是要落实好三方责任:一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要落实好市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好劳动者的权益;二是政府要落实好法治保障、政策制定和引导的职责,保证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利益;三是工会履行好维权职责,旗帜鲜明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平台用工争议的裁判路径选择”的主题报告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弓指出,“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平台用工只是采取信息技术手段改变了社会生产的组织方式及劳动任务的分配方式,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劳动用工的本质;需要重新审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进行一些变通后完全可以用来调整“不完全劳动关系”。针对“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张弓提出,在司法对“算法”的审查中,平台企业对“算法”的公平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平台企业负有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对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伤害负有赔偿义务;对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不仅应审查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公平性,根据实际内容确定协议的性质。从本质上看,这种法律关系的双方地位是不对等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中低廉的费用、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更有利于平衡双方的诉讼能力,真正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冯喜良就“如何确立平台灵活雇佣中的劳动标准”做了主题报告。他提出,新型劳动关系并非本质发生变化而是颗粒度发生变化了,实质上是“碎片化了的劳动关系”。冯喜良的汇报围绕这一思路,探讨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标准确立问题,具体内容包括:平台灵活雇佣的发展趋势和性质、平台灵活雇佣与劳动关系碎片化,平台灵活雇佣管理的新形势,平台灵活雇佣的精准化管理,如何确定平台灵活雇佣的劳动标准等。劳动关系的碎片化带来了劳动分工的精细化。冯喜良提出,“灵活化”是大方向,所以对新业态从业者的保障是未来发展的关键,要对劳动者进行分类管理: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按劳动关系管理;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的,应签订雇佣合同;不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纳入民法调整范畴。冯喜良认为,先要认定用工关系性质,之后再根据用工的实践长度确定保障的内容和数量,不能本末倒置;此外,第三类劳动者的划分只能解决阶段性的问题,而不是长久之计,需要平台企业、学校、政府间实现信息共享、协同作战,才能最终实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肖竹作了题为“平台用工法律规范的路径与技术”的报告。肖竹认为,劳动用工管理的演进是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权衡,要更加精细化处理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提出面对现阶段对于新就业新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一方面法律调整需要系统化,针对《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刚性与灵活化不足的系统性改进,进行劳动特别立法;另一方面法律调整对象需要具体化,要尊重各个行业、产业用工情形的现实差异性,制度落地初期应仅针对平台用工进行限缩性适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范围在汇报中,从规制对象、规制目的、规制手段以及规制效果四个方面对“平台用工规制的四个疑惑”进行探讨,引人深思。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飞做“平台用工中劳动者身份的确定性问题”主题报告。王飞指出,目前互联网平台将劳动者的身份成了迷团。然而,混乱的、甚至矛盾的身份关系,不可能带来和谐劳动关系,更大的危害是让大量劳动者没有归依。王飞提出,解决方案是回归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中,用工必须是《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方式,即直接(一对一)建立劳动关系、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务输出、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全日制用工。
在主题报告二、三中,除以上主旨演讲以外,其他学者演讲还有:涂伟研究员的《平台用工规制: 国际路径和中国选择》、孙中伟教授的《迈向“安全的自由”:破解平台劳动者社会保护政策的悬浮困境》、张皓副教授的《从“治理对象”到“治理主体”——数字平台就业劳动关系治理的一个新思路》、左春岭副教授联合模式与组织效率研究》、王德才教授的《从“治理对象”到“治理主体”——数字平台就业劳动关系治理的一个新思路》、白永亮博士的《交易视角下平台用工规制》、许剑波老师的《平台用工下劳务提供者法律身份的认定及保护 ——评推动意大利立法的“Foodora”外卖骑手案》、魏巍副教授的《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生态治理的思考》、孙笑涵老师的《劳动二分法与三分法之争: 保守还是超越?》以及詹婧副教授的《平台用工正式化选择的悖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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