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市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市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01月11日 11: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市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03号

当事人:上海市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居路180弄13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12187M

当事人委托上海悉海船务有限公司为其运营船舶“春锦号”货轮维修马达,于2021年6月21日停靠外高桥五期码头时,未经向海关申报将一台马达运上“春锦号”,并将损坏的马达卸下,于码头装卸时被监管人员发现。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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