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ST腾邦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深圳中院认为,中国证监会对股票交易负责监督管理,*ST腾邦申请破产重整,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截至目前,*ST腾邦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故本院不予受理*ST腾邦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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