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不合格 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被罚款12000元

生产的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不合格 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被罚款12000元
2021年12月06日 10: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1年第10号),涉及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生产的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对其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204,生产日期:2021-05-07;规格型号:500ml/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09146C)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138瓶,共计69公斤,货值1128.84元;已销售137瓶,共计68.5公斤;库存(未销售)1瓶,共计0.5公斤;封存1瓶,共计0.5公斤。

当事人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1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7.16元(大写:叁佰肆拾柒元壹角陆分);

3. 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

以上罚没与GC21510000003935203案件并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由当事人生产,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玻璃瓶与瓶盖契合度不够,有细微缝隙。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玻璃瓶与瓶盖契合度,将该批次瓶盖退回厂家;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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