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汪浩:反垄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但不能搞一刀切

北大汪浩:反垄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但不能搞一刀切
2021年12月06日 09:55 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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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北大汪浩:反垄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但不能搞一刀切 

  文/荀诗林

  “《反垄断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竞争,但是在有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的情况下,过度竞争也并不可取。”

  12月2日,在《中国经营报》触角学院深度合作的“北大国发院承泽课堂·平台经济十二讲”系列直播课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汪浩教授就平台经济和平台反垄断问题发表演讲,他认为我们国家的数字平台领域总体上竞争还是比较充分的,垄断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能搞一刀切,要运用更具有针对性的方法来治理平台。

  反垄断是为了保护竞争

  在汪浩看来,如果想要讨论平台反垄断相关问题,那么必须要先搞清楚几个概念。

  汪浩说:“规模经济和网络外部性,实际上都是在经济学里面非常传统的内容。”

  汪浩表示,规模经济的意思就是产出越高,平均成本越低,传统经济当中的供电、供水、物流、广播电视、石油化工、精密设备等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他举了一个例子,即使做一些小生意,比如开一个烧饼铺,如果销售量太少的话,不光是赚不到钱,成本都很难摊销掉,只有到一定的量才可以实现一定的收入。

  而网络外部性恰恰就可以被看作是需求端的规模经济。

  “具体来说就是,对于在一个网络里面使用这个产品和服务的人越多,那么产品的使用价值就越高。”汪浩这样解释。

  汪浩认为,如果没有政府规制的话,电信是具有非常显著的网络外部性的行业,因为对一个电信公司来讲,使用这个电信公司服务的人越多,那么电信服务的价值就越高。“但是在现代经济中电信的网络外部性,实际上并不是特别显著,因为互联互通的原因,几乎所有的电话卡都可以用来联系所有你想要联系的人,所以它的网络外部性不是那么明显,那是因为政府规制的原因。”

  汪浩进一步解释,导致网络外部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分别是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前者的意思是指使用这个网络的人越多,那么它直接带来使用者的效用或者是价值就越高;后者则是指当使用这个产品的人比较多的时候,外围的产品或者服务就能够发展起来,那么使得这个网络的价值或者产品的价值变得更高。

  理解了这些概念之后,王浩认为,如果存在规模经济或者网络效应的话,直接带来的影响就是高度竞争是不可取的。因为如果一个市场上同时拥有多个企业过度竞争的话,每个企业的规模都不可避免偏小,网络也会偏小,就无法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

  基于这样的原因,汪浩认为,我们的《反垄断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竞争,但是在有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的情况下,过度的竞争实际上也并不可取。

  过度进入这个现象的存在,就使得政府经常会对有规模经济的行业实行准入的限制。所以,很多行业都会由政府来授权。

  汪浩还提到,如果存在国际贸易,那么规模效应的问题可以得到明显的缓解。“很多小的国家,比方说它根本就不生产汽车,但是它可以从国外进口,所以它可以充分利用国外企业的规模效应。”

  另外,汪浩还表示,很多数字平台企业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中的原因不完全是因为企业家的智慧、能力或者勤奋,更是因为基于网络外部性的先发优势,因为它最先进入了这个行业,有一定的先发优势,一旦它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他企业就难以进入。

  貌似垄断的企业可能并非真垄断

  可竞争性同样很重要。

  汪浩认为,可竞争性这个词是美国经济学家在1982年提出来的概念,中文翻译为“可竞争性”,其实更准确的翻译应该叫作“可竞赛性”。他解释说,经济学里面竞争一般指的是市场上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进行互动,而竞赛的意思是争第一。

  他进一步解释,可竞争性或者是可竞赛性就是说在有规模效应的行业,包括有规模经济或者是网络外部性的行业,它可能存在来自市场外的潜在竞争,这个潜在的竞争压力就会抑制其市场内企业的定价权。

  汪浩说:“一个可竞争市场具体的表现就是,它看起来像垄断或者寡头,每个企业的市场支配能力都特别强,但是企业的价格或者利润率并不高,消费者也能从中得到比较好的服务。”

  但是,这个现象在数字平台时代却发生了很明显的变化。因为不同的数字平台往往是能够以比较低的沉默成本,相互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相互构成比较显著的竞争压力。

  汪浩表示,数字平台的盈利主要渠道实际上是通过掌握流量和数据,流量和数据的价值是非常巨大的。

  从这一角度来看,汪浩认为,一个貌似垄断的企业,它不一定有实行垄断的能力,还要看潜在的竞争。如果说有潜在的竞争的话,那么这个企业看起来市场份额非常大,但实际上它垄断不了市场,因为一旦有垄断的苗头,它就会被潜在竞争者所取代。

  同时,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平台间的竞争成本是政府无法干预的,比如构建生态、技术研发等,但政府能够做的是减少来自于政府规制的成本,尽量让这个市场的环境有利于企业经营,相互进入其他的平台。

  平台拆分并非反垄断上策

  汪浩认为,互联互通会是一个非常良性的规制,有一石三鸟的作用,首先可以充分发挥网络效应,其次可以防止赢家通吃,最后还可以鼓励良性竞争。

  从这个角度来看,汪浩认为,平台拆分应该不是平台反垄断的一个上策,因为拆分就意味着放弃了网络效应,拆分以后网络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使用者,网络的价值都会大大降低。但是互联互通却可以从根本上去解决平台垄断的问题。

  但是,汪浩补充道,互联互通真正的障碍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因为规模比较大的平台是没有兴趣参与互联互通的。因为大的平台如果没有互联互通的话,消费者会逐渐地向它集中。一旦进行了互联互通,那么消费者就不会对它的需求那么强,消费者相对来讲就比较愿意加入其他的平台。

  因此,互联互通的规制还是应该包括一个适当的利益补偿机制,有些大的平台做到如今的程度,确实也是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汪浩表示,我们国家的数字平台领域总体上竞争还是比较充分的,垄断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国家的信息科技领域也是明显落后于国际同行的。

  针对这一情况,汪浩对平台治理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要研究面向大型平台的税收调节体系,包括数字税、所得税这样的调节体系;第二,降低数字平台市场的准入门槛,鼓励平台之间的相互进入;第三,平台的反垄断应该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第四,探索在相互竞争的平台之间实现互联互通。

  《中国经营报》触角学院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主办的“北大国发院在线公开课系列”达成长期战略合作,系列课程旨在为宏观经济发展、企业生存策略提供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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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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