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全职太太离婚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2021年12月01日 06:35 媒体滚动

  N晚报记者 钱姬霞 通讯员 彦 明

  11月29日,海盐法院召开民事审判工作和“共享法庭”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同时通过“共享法庭”视频会议平台与海盐县9个镇街“共享法庭”及部分村社“共享法庭”进行连线直播。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海盐法院今年1至10月,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391件,审结4071件,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瑕疵率均列全市、全省第一,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总体水平走在嘉兴前列。同时,海盐法院积极推进溯源治理,持续深化“一强三调五定”和“10+9+1”解纷机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落实“双向派驻”机制,推动诉前调解纠纷质效提升。今年1至10月,该院一审民商事收案较2019年同期下降11.69%,下降幅度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一。

  提升了诉前调解率,“共享法庭”的建设也功不可没。记者在现场获悉,海盐法院目前已在各镇街矛调中心、银行、律所、邮政网点、公证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实地设立“共享法庭”139个,率先在全市实现100%镇(街道)和100%村(社区)的覆盖。“我们‘共享法庭’主要是立足调解指导、纠纷化解、线上诉讼、普法宣传等基本功能定位,以‘一屏、一线、一终端’为标准配置,在基本不投入新的人力、物力条件下,整合现有资源,为群众提供‘家门口’的诉讼服务。”海盐法院“共享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全生命周期的权利保护,同时也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民事审判职能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当天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海盐法院适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跟着记者一起来看看它们有怎样的意义——

  典型案例一:

  合同违约方反诉申请解除合同

  去年4月20日,嘉兴某制衣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海盐武原的厂房,并支付相应租金。合同签订后,嘉兴某制衣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厂房,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剩余租金,并未缴纳任何水电费用。今年3月8日,嘉兴某制衣公司向海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支付租金等。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辩称因无法办理环评等手续,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反诉请求解除合同。海盐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被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支付原告嘉兴某制衣公司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原《合同法》赋予了守约方合同解除的权利,但对于违约方能否提起合同解除权未予以明确,实践中争议较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一“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可以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合同僵局问题。本案中,法律赋予了违约方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提起解除合同反诉的权利,同时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要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一些道德风险和投机主义行为,切实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二:

  擅自过户父亲车辆给女友

  徐某以补办车辆保险为由,从其母亲处取得父亲的小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假冒父亲徐某某签名填写委托书,以买卖为名将车辆转移登记至女友名下,并将车牌号变更。徐某某得知情况后,将徐某和女友蔡某告上法庭。海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蔡某协助原告徐某某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徐某某名下,返还车辆。

  典型意义:近年来,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子女借钱拿父母房屋抵债等案例常有发生。《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徐某与徐某某虽为父子,但未经徐某某授权,不具有对父亲财产随意处置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个人财产的有力保护。

  典型案例三:

  全职太太离婚获经济补偿金

  今年4月,金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前夫蔡某某补偿经济损失。原来,2017年金某某与蔡某某登记结婚后,便全职在家照顾家庭,直至2021年初双方分居,她才重新工作。经审理,法院认为金某某在婚姻关系中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最终,法院综合当地经济水平及被告的经济状况,认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为 3万元。

  典型意义:在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女性承担着更多的照顾小孩、做饭打扫等家务劳动,有的甚至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家庭。婚姻一旦遇到变故,全职太太的生活可能会遭受更大的冲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定,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使其真正有利于保护相对弱势一方,尊重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此案的判决也是社会各界对家务劳动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认可。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12-03 嘉和美康 688246 --
  • 12-02 百济神州 688235 192.6
  • 12-02 梦天家居 603216 16.86
  • 12-01 迪哲医药 688192 52.58
  • 12-01 东芯股份 688110 30.18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