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被曝商业贿赂严重失信 人福医药“火速”公布增持计划

子公司被曝商业贿赂严重失信 人福医药“火速”公布增持计划
2021年09月23日 11:06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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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子公司被曝商业贿赂严重失信 人福医药“火速”公布增持计划

  新京报讯(记者 王卡拉)9月21日晚间,人福医药发布公告,公司实控人艾路明、董事长李杰计划在六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不超过4000万元。而人福医药旗下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宜昌人福”)被曝出近期因商业贿赂,在河南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此次增持,是因此事而欲提振市场信心吗?

  9月9日至9月17日收盘,人福医药股价已连续7个交易日下跌,中秋节期间,公司子公司又曝出商业贿赂丑闻,尽管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但9月22日,人福医药股价开盘后股价仍继续下跌,截至午时收盘,股价为19.02元/股,跌幅2.71%。对于上述增持计划的目的,人福医药称,是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因商业贿赂“严重”失信 人福医药:杜绝再次发生

  据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通报显示,宜昌人福的枸檄酸舒芬太尼注射液、盐酸纳布啡注射液、盐酸氢吗啡酮注射液、咪达唑仑注射液等四个药品在河南省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该公司在河南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

  枸檄酸舒芬太尼注射液、盐酸纳布啡注射液、盐酸氢吗啡酮注射液、咪达唑仑注射液均属于麻醉药品,据人福医药发布的2021年半年报显示,人福医药持有宜昌人福80%股权,后者是国家麻醉药品定点研发生产企业,生产经营200多个品种品规的药品。今年上半年,宜昌人福实现营收29.9亿元,同比增长39.1%;实现净利润9亿元,同比增长2.46亿元。其中,麻醉药产品实现销售收入约2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37%。在人福医药主要控股子公司中,宜昌人福是对母公司净利润贡献最大的一家。

  据2020年8月28日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显示,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就包括了医药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河南省发布的上述通报中,并未提及被评定为“严重”等级后,宜昌人福会面临怎样的处罚。但新京报记者查询到,今年4月12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通报,某医药类上市公司的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制度,将该企业在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并暂停该企业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挂网交易。这是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后,全国首例信用评价达到“严重”等级的治理案例。

  在国家医保局发布的上述《意见》中也提及,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同时,也鼓励药企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

  9月22日,人福医药董秘办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此事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目前还不确定,公司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积极沟通,争取尽快修复信用。对于上述商业贿赂行为,该工作人员表示,肯定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会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上述情况再次发生。

  专家建议:企业应做好“防火墙”,隔离商业贿赂风险

  随着反商业贿赂力度不断加大,此前曾长期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界正在经历“阵痛”。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药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邓勇指出,随着新政的实施,建议企业要做好“防火墙”,把商业贿赂的风险隔离,不要影响到生产企业的声誉。

  “可以考虑把销售外包,由销售公司与医院直接发生关系,如果销售公司搞商业贿赂,也只影响到销售公司,不会波及到药企声誉,做好这种物理隔离非常有必要。”邓勇建议,药企应适应市场营销战略的调整和改革,不要由企业自身的销售部门大包大揽。国家制度的出台,对于药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都是“紧箍咒”,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会影响到整个企业在后续项目招投标中丧失相应的竞标机会,得不偿失。“因为我们需要构建一个诚信的商业圈,让厂家凭借药品的质量、疗效、服务及学术推广能力而胜出,而不是通过回扣、贿赂的方式来推进。”

  邓勇认为,医药企业必须打造自己的专业学术推广团队,调整本企业的医药代表制度,避免不合规风险。建议企业对医药代表实施准入制,考虑应聘者的医学或药学背景,将纯“关系型”医药代表拒之门外,优胜劣汰,提高医药代表队伍整体水平。同时要定期进行政策、法律、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加强对推广活动的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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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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