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台湾统一麦香红茶案

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台湾统一麦香红茶案
2021年09月22日 17: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台湾统一麦香红茶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2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台湾统一麦香红茶案。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主要违法

事 实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 注

1

厦市监处罚〔2021〕37号

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台湾统一麦香红茶案

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

91350206M00018M16R

林树辉

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8月24日,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在网店销售台湾统一麦香红茶。该款台湾统一麦香红茶成交的订单数量为一单,交易明细为:销售数量为10箱,单价为62元/箱,销货款为770元(含150元快递费)。产品由当事人的供货商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当事人支付给供货商的进货价格为560元。之后,因消费者投诉,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协商意见,10箱产品由消费者退回给当事人的供货商,当事人将含快递费用的货款770元退回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支付补偿费用500元。关于台湾统一麦香红茶的进货来源问题,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从惠州市优之素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之素材公司”)购进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我局向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根据协查复函情况,综合调查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供货商是优之素材公司。当事人在采购涉案的进口食品时,也未查验进口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

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4000元。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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