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是否可作为从轻处罚依据

抑郁症是否可作为从轻处罚依据
2020年10月20日 02:00 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抑郁症是否可作为从轻处罚依据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3日晚,杨佰淇因想要自杀却下不去手,便“杀人练胆”。随后,杨佰淇拿着准备好的工具打了一辆滴滴车。在司机完全没有防备的状态下,向其背后猛扎,共计24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案发后,杨佰淇在朋友的劝说下投案自首。经鉴定,杨佰淇患有抑郁症,在作案时处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学生杀害滴滴司机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佰淇故意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因其存在自首情节,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律师看法】

本案中一共有两个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与精神病。自首情节笔者不作赘述,主要分析一下这个“抑郁症”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是否合理。

刑法中规定,以下四种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3.盲人;4.又聋又哑的人。本案的判决,认为杨佰淇属于上述的第二种情况,所以从轻处罚。

抑郁症是一种精神疾病,在发病期间也确实有可能会做出伤害他人的举动。但一般都是在受到某种刺激后发病才做出的行为,例如,因愤怒杀人的马加爵案;还有一种出于“怜悯”的心态,例如,孕妇产后抑郁想要自杀却担心自己的孩子,遂将孩子先杀死。

也就是说,抑郁症与其他类型精神病不同,患者有着一定的自控能力,只有在受到某种刺激的时候才会伤害他人。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部分抑郁症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所攻击的对象都是朋友、亲人等熟悉的人。

而本案中的杨佰淇,在行凶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任何刺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害司机有任何渊源。也就是说,他的行为与其他抑郁症伤人案完全不同。

此案的判决一定会给往后的伤害案件增加一定的难度。可以想象,以后肯定会出现许多犯罪嫌疑人以抑郁症为借口来减轻处罚。所以,笔者认为,抑郁症到底是否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还需要更多资料予以佐证,比如医学报告、以往案例等。

【作者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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