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需要更多的爱与关怀”

“他们需要更多的爱与关怀”
2020年06月01日 02:15 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他们需要更多的爱与关怀”

6月1日,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国际儿童节”,各类有关于少年儿童的话题再度受到关注。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保障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同为妇联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和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长黄西勤就不约而同地在今年两会上提到了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两位女委员的共同关注

每年全国两会,彭静都会带来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关的提案。《关于加强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精准推进脱贫攻坚的建议》是她今年提交的提案。

因为工作的关系,彭静经常接触一些前来寻求法律援助的妇女儿童群体。接触得多了,她渐渐发现,许多人往往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彭静认为,自己有义务帮助他们解决好这一“痛点”。

于是,在2012年,彭静联合重庆妇联与女律师协会发起成立了“重庆妇女儿童维权律师团”,并出任团长,15名律师受聘成为首批成员,无偿为需要帮助的妇女儿童提供法治宣传、专业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8年来,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律师陆续加入这一团体,针对权益受害的贫困妇女提供“一对一”法律帮助、免费代理法律诉讼、调解家庭矛盾、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志愿者合作……

近年来,经常有服务团的律师向彭静反馈,妥善解决农村困境儿童的生活、就医、就学保障等问题,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但我国困境儿童保护在立法、监护制度和资金保障等方面仍需完善。彭静意识到,这件事非同小可。为此,她带着问题深入一线,开展了大量调研。

“尤其是此次疫情,更是对如何做好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彭静提到,疫情期间,河南14岁女孩因买不起手机无法“上网课”而服药自杀的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凸显了我国对困境儿童教育权利保障领域的短板。

同样因为疫情而关注到困境儿童的,还有黄西勤。

“疫情严重的那段时间,我非常关注这些特殊儿童的消息。”黄西勤说,她从新闻中得知,因父母或监护人参与防疫、抗疫工作或其他原因,造成一些孩子临时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心里非常着急。“突如其来的疫情让一些孩子不得不与父母暂时分开,对孩子而言是冰冷而残酷的。对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而言,更是面临着巨大挑战。”

黄西勤关注到,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群体,因缺乏有效监护而处于缺管、失爱状态。同时虐待、遗弃、伤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频频发生,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也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强烈关注。由此黄西勤撰写了一件《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提案,希望全社会能更多地关注到这个群体,让这个群体更好地得到政府、社会的保护。

完善法律基础

让权益保护有据可循

要想从根本上保护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关键。对此,彭静和黄西勤都提到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彭静指出,目前,我国并未针对困境儿童制定专门立法,困境儿童救助主体、救助对象与范围、救助途径与措施及其法律责任等事项尚不明确,影响了困境儿童权利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制度也未发挥应有的帮扶作用。另外,由于我国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概念作了法律认定,并未对“困境儿童”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实践中“困境儿童”的认定、救助与帮扶主要依赖国家及各地民政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不利于困境儿童的精准帮扶。

委托监护制度方面,彭静介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工外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该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或者个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目前,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已在刚刚通过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予以了确定,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没有在民法典中确立,所以委托监护制度仍有待完善。”

黄西勤也提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相对缺乏具体执行配套措施,比如撤销了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指定谁来做监护人?没有适格的监护人怎么办?谁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最终兜底人?”黄西勤认为,这些问题需要有一系列完整细致的法律配套制度来支撑,并非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可以涵盖。

对此,两位委员认为,应建立和完善困境儿童保护专门法律体系。比如,加强儿童福利立法顶层设计,全面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规定,细分监护应当行为、监护禁止行为、监护注意义务,健全委托监护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困境儿童的特殊保护规定,落实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对困境儿童的监管保护责任;适时建立家庭责任评估制度;在健全法律保护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保护困境儿童

社会和家庭不能缺席

除了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在委员们看来,保护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社会和家庭同样不能缺席。

彭静认为,要发挥困境儿童监护的家庭作用。各地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困境儿童家庭情况,通过在县乡村建设劳动密集型扶贫车间等措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吸引年轻父母回乡就业创业,支持困境儿童家庭自主脱贫,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另外,彭静还建议,国家应当出台相应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困境儿童集中育养,对于贫困农村的困境儿童,更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其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士针对困境儿童的特点提供专门公益活动。

黄西勤则建议,要充分利用全国各地现有儿童活动中心教育科普托管等完善的功能设施,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对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同龄人同步、同态的正常国民教育。“特别要提到的是,民政、妇联和社区等部门和组织应总结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对困境儿童进行保护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报告或方案,作为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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