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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江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框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11:04 人民网

  由“中国担保业联盟”与泛美担保协会、日本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韩国信用担保基金和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5家联名主办的、代表中国担保业发展最高水平的“2004中国担保论坛”今天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发表了主题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框架”的演讲。内容摘要如下:

  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应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一、信用与权利

  1、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将信用权正式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法律的第一要义是对信用权和信用机制的保护。

  2、信用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一个商事企业的信用权就像它的名称(商号)、商誉、荣誉一样,是它的主体人格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新写入这种人格权说明信用及信用权在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性。失去商誉和信用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就相当于失去或限制了从事商事活动的能力。

  、信用权虽然是人格权的一种,但它同时具有财产权性质度是一种无形资产。信用不仅表现为权利,也表现为财富。能提高一个企业对外活动的信用度,就是增加它的财产,增加它的履约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

  4.对商事企业自身而言,信用表现为信用权,对商事企业外部而言,信用表现为信用度。一个商事企业的信用度,主要靠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状况来提高,也可以靠外部行为(如提供担保等)来提高。

  二、信用与资格

  1、信用既然是主体人格的一部分,它就必然影响到它的能力和资格,构成市场准入的一种资格条件。吉罗马国家中在法庭上作伪证的人被认为是无信用的人,不能从事一些重要的职业。破产人也是丧失信用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从事经营的能力。法律的第二要义就是对缺乏必要信用的商事主体限制其从事某些活动的资格,以保证市场安全。

  2、市场经济一方面不能任意设立资格限制,一方面又不能不设一些限制。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额要求也是一种信用的资格限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也有信用的资格限制。

  三、信用与信息

  1、信用既然是商事主体人格的组成部分,它就应当具有公示性,能为其他人所知晓。商业秘密具有隐私性,而商业信用则具有公示性。只有公示性才具有信用的价值。信用必须表现为信息。不能获取的信息,或虚假的信息不是真正的信用。法律的第三要义就是要保障信用变为信息时的真实性和可获取性,使信用信息为商事活动的安全服务。

  2、作为信息公开的商事主体的信用在法律上是指它履行义务、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应当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它的财产状况,财产状况决定它的偿还债务的能力;财产越多,偿还债务能力就越强。另一部分是它履行合同或其他义务(是否交纳了税款、执行了法院判决等)的记录。虽然财产不多,但履行义务的记录良好仍然可以提高其信用度。哪些内容可以作为信息公开应由法律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也有一定范围内的隐私权。

  3、信用变成信息就需有一定的机构来完成,这就是征信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法律对征信机构与信用评估机构的资格和权限范围应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机构的社会公信力越高,其信息的可靠性就越强,社会交易的安全系数就越大。

  4、信用变为信息后应当允许信用权人对信息资料进行查阅、核实,信用权人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四、信用与风险

  1、信用与风险成反比:信用越大,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小,风险越大。信用风险存在于市场投资活动和交易活动任何一个领域中。法律的第四个要义就是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机制,使风险保障机制弥补信用的不足,起到“信用虽小,风险也小”的良好市场环境。

  2、公司法正在修改,公司法修改的一个趋势是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减少最低注册资本额,废除转投资限制,允许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等,使公司设立更加简便。随之而来的是与公司打交道的债权人的风险会随之加大。我国没有无限公司的规定。有限公司是以资本作为信用,资本越大信用越高;资本越小、信用越低。对于注册资本额较小的公司可以用股东担保或其他方式提高其信用。

  3、各种担保手段是减少投资领域和交易领域内风险的最重要机制。发达的市场需要社会化的担保机构,担保业应运而生。法律应当规定以担保为主业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及管理办法。

  五、信用与责任

  1、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责任。责任既是对权利的保护,也是对秩序的维护。信用与风险密不可分,而风险与责任又是息息相存。法律的第五个要义就是要完善与信用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机制。

  2、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而刑事犯罪中金融犯罪是有特别规定的。担保业在多大范围内属于金融业仍然缺少明确规定,这会造成法律适用中的不明确性。

  3、民事责任主要有中介组织和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中分为共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法律在规定上仍有不明确之处。

  4、我国物权法正在制订,其中就有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同时存在时是否物权效力绝对优先的问题;也有两个物权同时存在时(包括两个担保物权同时存在时)哪个优先的问题。因此,担保物权的民事保护,仍是责任机制的核心问题。(记者陈云、杨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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