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受的污染损害能索赔吗?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 17:0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
问:我的邻居是一家集体面粉加工厂。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灰尘和洗麦子的废水严重影响到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我多次与该厂交涉,才使其上了部分防污设施,但巨大的噪声和刺鼻呛人的麦灰污染依旧。我忍无可忍,到市环境保护局请求行政处理。在我交了250元的“污染危害委检费”几个月后才拿到市环境保护局的处理决定。其监测结果,工艺粉尘排放浓度超标0.4倍,噪声超标20分贝。处理意见:一是要求面粉加工厂必须加强治理,达标排放;二是要求面粉加工厂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包括将散发灰尘的车间安装门
答: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关于“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受到污染危害,都可以要求致害单位或个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然而,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以受害人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如果受害人仅仅是受到某种危害而在经济上无实际损失,那么受害人便只能要求排除危害。健康受到损害的实际损失主要就是因健康受害而导致的劳动报酬的减少和支付的医疗费等。当然,健康受到损害的程度应当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应当有医疗单位的正式收据,而不能仅凭受害人自己的一面之词。 关于能否向工厂索赔的问题,如果你有健康受害并因此受到实际损失的证据,就可以向工厂索赔;如果你只是因工厂的排污行为而受到某种危害,影响了你的正常生活,尚未有实际损失,就不应向工厂索赔,而只要求其排除危害。如果你对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以排污的工厂为被告,而不应以环保局为被告。(来源:金羊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