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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兴商高层论坛分论坛之解读诚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18:10 新浪财经

  2006年09月13日 15时30分来自国务院研究室工交司陈全生司长,中共中央党校组织部副部长、经济学教授赵长茂,及管理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就诚信的社会基础、社会信用问题、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比较、诚信兴商中的政府作用分析等诚信理念问题发表演讲并讨论。以下是这次讨论的文字内容。

  [主持人] 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我们“解读诚信”的分论坛现在就正式开始。因为,主论坛托勒一点时间,所以我们后面的时间可能就紧张一点,另外我们的演讲嘉宾有一定变化,一个是北京师范大学额晏辉教授家里有一点个人的原因,他今天就不能来演讲了,他的观点都在材料里面。

  [主持人] 第二、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教授,你们有一点急事,所以要早一点赶回北京,我们首先请他来演讲然后我们再请国务院研究室的陈司长演讲,今天下午在我们这个论坛发表演讲的嘉宾,都是对诚信问题,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有精深研究的专家学者,那么我相信,他们的精彩演讲,必定使大家大有收获,为了节约时间,我们下面就正式开始,在所有的嘉宾演讲完毕之后,我们会安排一定跟所有听众互动的时间,我们可以请演讲嘉宾到台上来。

  [主持人] 我们下面请第一位演讲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兼民商经济上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卫国教授,他的题目是法律对信用关系的维护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有请王教授。

  [王卫国] 原来我报这个题目比较大,我想再把这个题目集中一下主要谈一谈从《民法》,《民法》的角度谈一谈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当中,民法是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民法》提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构架。所以我想集中谈一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民法中的发展。

  [王卫国] 这个近代民法比如说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他是代表着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思想基础,以权利本位为基本立场,按照制止理念构建的以尊重所有权,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等原则为执著的司法秩序,他们这种司法秩序适应了19世纪资本主义急剧上升发展的需要。但是这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片面扩张企业,带来了权利滥用、权利冲突和弱势群体保护不利等问题。

  [王卫国] 20世纪以来,出现了法律社会化运用导致了公共利益对所有权形势的必要限制,交易公平对合同的弱势方的特别救济,以及给予社会公正,对事故受害者给予援助的可观规则等一系列的法律变革。在这一变革中,“公序良俗”原则日益体现。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善良供需的意思。

  [王卫国] 20世纪后期人类文明的发展,进入了重构世界和平和重建社会和谐的新时代。《民法》领域出现了一股以人格完善和人际关系改善为目标的法律伦理化潮流。其突出的标志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兴盛。在19世纪制订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诚实信用还仅仅是一项合同履行原则。而到了20世纪。诚实信用已经成为贯彻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例如:瑞士、日本和北克的民法典以及最新的荷兰民法典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明文规定。而《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原来是关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条款,也在实践中,成为适用于整个民法典的所谓超级调整规范。实际上,叫晚近的《民法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公序良俗的要求,吸收到了诚实信用原则之中。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即公序良俗成为一般原则以后出现了又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功能的社会本位的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利益相互性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的。所以相互性,就是利益互惠与利益共存的性质。利益相互性,是人类社会性的基本表现形势之一。“仁者爱仁”这是孔子说的“仁者爱仁”必定亏损他人在民事关系中义务的,履行应当似乎于人权力的形势,不得加害于人,实属道德当然一例。以谓人人平等之正当要求,而将诚实信用作为行为之准绳,以为之已故以维护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更是民法实行公平正义的基本治理之策,因此诚实信用成为法律的道德原则。体现了遏制欺诈背信以纯化民风,制止权利滥用以消除冲突的当代使命,是顺应构建社会和谐时代潮流的重大创举。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制度变革的出现,显示出当代民法克服近代极端个人主义的偏颇。而走向伦理基础重建的发展趋势。下面有三个重要的标志。

  [王卫国]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合同法的首要原则。在合同法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替代,启约自由原则而成为首要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昔日的启约自由原则的神圣地位,是顺应了当时贸易自由化的要求,那么今日诚实信用原则的优越地位,则适应了现代交易信用化的需要。

  [王卫国] 1994年制订的国际上市合同通则明确的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在不同的章节中以大量的规定,直接或间接的加以运用。就是一个例证,而当代合同法的许多新发展,例如:缔约过失制度的出现,和预期违约规则的普及,都体现了维护交易诚信的政策。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中,频频援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和补充合同导致大量非约定义务的出现。

  [王卫国] 第二就是信赖保护在民法的许多章节,例如无权带来、无权处分登记、错误邀约、撤销等规则都存在着权利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冲突。在这些冲突中当代民法的政策是将信赖表件,带来权益的相对人,信赖表见处分权的善意买受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的善意受让人。和信赖邀约效力的承诺人的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旨意优越的地位,这种不辜负相对人已经表示或付出的信赖的规范理念,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的学者有深刻的论述,他认为仅以尊重每个人自觉决定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为出发点,而不加入社会伦理方面的因素还不足以够组司法制度民法的一项社会伦理约束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因为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普遍的得到维持,人们才能和平的生活在一个关系宽松的共同体中,而在相互不信任的社会中,人们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无和平所言。因此信赖原则以相互尊重原则,自觉原则也就是司法资质,自我约束原则,比如说履行合同义务一样的,是一项正当法的原则。信赖原则以自我约束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行为交往中的基本原则。在上述交易中本着善意而对他人行为给予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诉求,收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而收到信赖的行为人,则对信赖者的利益赋予义务这就是在当代交易中日益普及的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则。

  [王卫国] 第三、就是禁止权利滥用。由供需良俗和城市信用原则引申出来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禁止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所包含的规范命名是,当事人依据权利或者自由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禁止权利滥用的意义,在与树立道德准则的规范价值维护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承认和保护权利是法律的宗旨,但不受限制的决定私权和决定制止也就是决定放任,不为法律所容。权利至于滥用开始指出这句格言所表达的意思是,在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情况下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功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包含了,维护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理念和禁止权利滥用的要求。《罗马法》有一句名言极端的权利乃最大的非正义。近代以来的民法发展的一条经验。就是以权利滥用作斗争禁止权利滥用,是20世纪米法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成果,例如《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基本原则条款规定,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和不许滥用权利。就是这一变革的反映。该而言之权利滥用就是行使权利超出权利的边界权利的边界包括两种一是内在限制级权利的范围或目的,超出权利的范围或者违反权利的目的,至他人受损害构成权利滥用,二是外在的限制及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城市信用。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恶意的行使权利或者以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使权利构成权利滥用。例如,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消费者曝露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上市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都是商业秘密权的滥用。

  [王卫国] 总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特别是在信赖保护和禁止滥用原则的推动下,在商法领域例如: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交易法、破产法等等,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征信体系加强监督机制,和实行严格责任,以成为法律改革的基本趋势。中华法文化有着悠久的伦理法传统以“仁义礼智信”为资本准则的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诚信信用我国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民事、上市法律的建设中历来重视诚实要求,贯彻于法律的原则和制度之中,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都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法律的基本原则,2005年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和最近颁布的《新破产法》也十分重视诚信原则的贯彻落实。例如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进一步强化。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进一步遏制,都体现了这样的趋势。当然,从诚信经商建设信用中国的要求看,我国的立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在打击商业欺诈,和保护城市经营方面,还需要面向实际制定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并加以落实。我们相信经过全国各地、各行业、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诚信经商”、“诚信兴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主持人] 谢谢王教授从法律的角度给我们讲解诚实信用原则,那么下面我们请国务院研究室公交司陈全生司长发表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关于信用问题的几点认识。

  [陈全生] 各位代表下午好!很高兴来到会场提供一个学习机会,刚才听了王教授的演讲,刚才主会场又听了和姜部长还有几位部门的领导关于对信用的问题看法受到一些启发。

  [陈全生] 一、传统信用与现代信用: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与现代经济中的“信用”是既相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其相同之处:两者都要求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赢得信用的方式都是以诚待人、以诚取信;良好的信用都有利发展,失信的名声都影响前程。其区别之处:前者主要是指道德观念,是人与人交往的一种社会美德,如“一诺千金”、“一言九鼎”、“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信,行必果”等等。这种道德观念自古为人传颂和学习,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不仅为立身处世之本,也被用来治国安邦。后者则主要指现代经济中的一种资源,具有可数量化的经济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经济中的信用是商品、是资金,如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消费信贷、信用评级报告、信用卡等。虽然信用的产生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社会信用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信用征集和信用服务成为专门行业,信用报告作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却只有150-160年的历史。

  [陈全生] 建立我国信用体系实际上是建立我国的信用市场体系。要有供方,有需方;有搞原材料的(信用征集),有商品生产的(信用报告),还要有使用信用报告的购买者。而信用市场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必须依照市场原则运行。

  [陈全生] 因此,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关于信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包括公民、企业、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诚信守约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把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将经济利益作为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原动力,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运用有偿交易、等价交换、第三方中介等市场机制建立现代经济的信用规则和管理制度,推动和加快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指出,在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政府无疑要起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政府行政的推动是辅助力,市场的力量才是主动力。

  [陈全生] 二、不法失信行为与不良失信行为:“违法必定失信,失信不一定违法”是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特征。经济欺诈、逃废债务、制假售假等是不法行为,属违法性质的失信行为,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制裁。但拖欠货款、延误交货日期、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经济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够不上触犯法律条款,如追究其失信原因,则更难判定其属违法行为,如第三方失信、经营决策失误、企业管理混乱、技术设备落后等,将这种失信行为移交给公安、司法部门后,往往因很难找到相应的违法条款和量刑标准而无法判决。但是,这些够不上犯法的失信行为,又必须禁止或惩处。特别在经济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失信行为属这类不触犯法律条款的不良行为,如若都由执法部门监督查处,工作量之大,执法部门能否承担是一个问题,执法成本之大也是必须考虑的。

  [陈全生] 应该看到,假冒伪劣猖獗,信用秩序紊乱,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特有的现象,目前的发达国家在其发展初期也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的信用危机。当时,其社会经济生活中尔虞我诈横行,失信行为比比皆是,其程度远远超过我国目前的情况。这些国家历经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一方面强化法制,完善完备法律,细化惩处条款,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失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由全社会对不良失信行为进行惩处的机制,维护“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陈全生] 三、法律体系与信用体系:对那些法律法规难以穷尽或无法覆盖的、属不良行为的失信,要动用信用体系的力量制裁失信者。与法律体系能够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威慑意欲犯法者一样,信用体系也同样具有保护守信者,惩治失信者,威慑意欲失信者的作用。所不同之处是:法律体系动用的是刑法、民法或行政法规的力量,执法机构是司法、公安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方式具有强制力,执法的结果是将违法者投进监狱。信用体系动用的是社会惩戒机制,执法机构是社会全体成员,监督由全社会负责,惩处也由全社会执行,执法的方式是非强制力的“不交往”或“不信任”,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对失信者“不信任”的环境和氛围。动用法律的力量是将人关在监狱中,用有形的围墙、铁丝网限制人与社会的自由交往;而动用信用的力量虽未将人投入监狱,失信者仍在社会中生活,但无形的“信用围墙”却阻断了其与社会的自由交往。

  [陈全生] “不交往”或“不信任”,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却具有强大的制裁和威慑力量。一旦有了失信的记录,信用体系将把失信者的失信记录在社会中广泛传播,使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变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引发全社会对失信者的愤怒和制裁。如:无人与其做生意,无人给其贷款,无人为其担保,无人聘其为雇员,也无人愿被其聘为雇员,就连购买各类保险的保费也要比他人高许多。这种制度安排,失信者不仅在道德上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在经济上受到实实在在的损失,特别是是损害了自身的长远利益。

  [陈全生] 信用体系调动了全社会的积极性,由千万双社会成员的眼睛去监督,其监督是高效的,动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惩处,其惩处是有力的。信用体系的建立,使每个社会成员对失信都望而却步,由此市场行为得以规范,市场秩序得以维护。可以说,信用是高悬在人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其保护守信者,制裁失信者。建立信用体系就是建立一种社会惩罚机制,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威慑力量。

  [陈全生] 四、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与信用信息的连续性: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决定信用的有效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征集和搜集信用信息,把每个社会成员的信用情况记录下来,以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而完整性取决于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陈全生] 所谓信用信息的全面性,是指信用信息记录要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某一方面良好的信用记录不能说明问题,需要全面、全方位的信用信息。不仅要有个人身份或单位背景的信息记录,而且要有银行、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其的信用记录;不仅要有电话局、供电局、房管局、交通局等部门对其的信用记录,而且要有保险公司、煤气公司、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等企业的信用记录;不仅要有按时交费(税)的记录,而且要有晚交、欠交的记录;等等。所谓信用信息的连续性,不仅要有信用的历史记录,而且要随时补充新的信用记录。历史记录要根据信用行为的性质不同确定不同的保存期限(美国的民事诉讼记录保留7年,个人破产记录保存10年)。当前的信用记录要按照信用行为的发生随时添加,连续不断地充实新的纪录。

  [陈全生] 现代经济中的信用要靠信用信息的积累而产生,良好的信用要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而建立。信用的监督发生在每一时刻,监督的目光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由此,每一社会成员都必须随时随地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才能防止在信用记录上留下失信的污点。

  [陈全生] 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一方面要继续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失信,加大加重惩处力度。另一方面,是要加快建立征信系统,建立一套严格的全社会的信用记录系统,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信用情况记录下来,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发达国家大多将征信与征税、征兵“三征并列”,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也称为“征信国家”。当前,建立信用体系,首要的是要加快建立我国的征信系统,而建立征信系统首要的又是要解决征信立法问题。一是关于界定个人隐私与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二是关于界定企业商业秘密与企业商业信息的法律,三是界定国家经济秘密与政府经济信息的法律。如果上述这些关系没有法律的约束和界定,无疑将会产生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诸多问题。

  [陈全生] 五、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信用信息的商业化:将信用情况记录下来的目的是实行信用记录的公开化。依法将信用记录向全社会公开,让全社会共享,任何企业和个人在发生经济往来时都可查询交易对方的信用情况,以确认其资信的可靠程度。任何一对做生意或发生经济往来的市场主体,从保护自身利益的理性出发,都会积极地调查对方的信用情况。这是信用体系之所以具有威慑力量的基础。

  [陈全生] 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连续性,决定了信用信息的“海量”。对浩如烟海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归纳,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通过加工处理,对信用可靠程度做出评价,生产出信用报告,才能使公开的信用信息被人们所利用。信用征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信用报告就要支付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没有人去做只支付成本而不要回报的事。因此,在依法实行信用记录公开化的同时,还要依法推行信用信息的商业化运作。建立和发展信用各种形式的信用公司,信用市场的主体——信用公司按有偿交易原则出售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使用者向信用公司付费;按等价交换原则,信用报告的价格还应该加上信用处理技术的附加值;随信用公司信誉度的提高,信用报告的价格还应该加上“品牌”的价值。当然,并不排除政府无偿提供信用信息,这类信用信息应视为公共产品。

  [陈全生] 目前,我国信用信息的商业化运作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一些拥有信用信息的政府机关在出售信用信息,这不仅将产生新的“政企不分”和新的部门利益,还将提供新的“寻租”领域。二是几乎所有具有信用信息的部门或单位都在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体系,这无疑是一种新的“重复建设”。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信息标识,技术不能兼容,信息不能共享,是无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与其将来肯定要再花一笔相当大的费用,对现有各部门自己建立的信用体系进行改造,不如现在拿出一些钱和精力进行技术标准和标识的统一工作。

  [陈全生] 六、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对正处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我们靠的是单位的信用,出门办事要开单位的介绍信。对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单位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也建有每个人的档案。正所谓“进了国企的门,就是国企的人”,生、老、病、死由其所在单位“全包”下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对其管理则需要由对“单位人”的管理改变为对“社会人”的管理。现在,有上亿数量的农民,原属农村乡镇、自然村管理,现离土离乡成为“城市打工族”;有三、四千万下岗职工,原属国有企业管理,现在“买断工龄”成为社会人;有上千万离退休人员原来属原单位管理,现在到银行领取退休金,与原单位越来越疏远,还有相当数量的退休、提前退休人员在新单位再就业;知识分子中出现大量的自由择业者,今天在此,明天在彼;个体和私营经济迅速增长,劳动用工双向选择;还有各个开放城市和开发区,以各具特色的优惠政策,包括不要人事档案关系,招聘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各种人才;等等。

  [陈全生] 过去计划体制下,“进了单位的门,就是单位的人”,实行的是终身雇佣制;现在建立市场体制,改革人事、劳动用工制度,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在改进对“单位人”管理的同时,如何将以前保密的、政治的、具有单位性质的档案变成一种公开的、经济的、具有社区性质的档案,如何加强对“社会人”的管理,是市场体制转轨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课题,也是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考验。这不仅对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稳定社会、巩固政权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主持人] 谢谢陈司长为我们作精彩解读,下面我们有请南开大学社会学习主任博士生导师关信平教授发表演讲他的题目是论诚信的社会基础。

  [关信平] 谢谢主持人!刚才听了各位的发言,包括前一段各位领导的发言很受启发,我都同意各位的发言。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就是同诚信的社会基础这个角度来做一些探讨。

  [关信平] 因为我们要建立诚信的社会公正体系,这是相当重要的但是我觉得更关键的一点我们把诚信这个放在整个社会的背景下去看它,如果没有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比较强的诚信这样一种价值,那么我们建立诚信体系的努力成本会很高的。那么我想首先我看一下诚信度下滑是给市场经济和社会运行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它损害我们经济活动和社会规范和秩序,严重损害的社会发展下滑的原因,重新构建我们社会中诚信的基本规范体系。

  [关信平] 首先应该去研究一下原因,为什么诚信会下滑?这个不能只是被理解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当中的一个短暂的示范效应,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在最初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通知,我们的经济体制和我们整个社会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下,我们没有及时的注意到这种变化,可能给我们的诚信工作体系带来一个很大的影响。从我们过去,那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这种诚信工作体制,到连带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转化过程中啊,我们没有注意出现什么问题?虽然我们更加深入的分析诚信的社会基础,现阶段我们的诚信基础,希望是如何破坏的以及我们如何重新构建这种制度观念,我把它分为几个方面来谈。

  [关信平] 第一诚信的价值基础,人的诚信行为是维系我们规范体系的一个基础,因此诚信,首先是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是人类社会当中最高的道德利益之一,为它奋斗的目标。

  [关信平] 我们看到很多这种例子,在我们的市场经济过程中以及日常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看到我们社会越来越推崇成功人,有很多为成功人士建造的消费等等。所以当我们在推崇这些成功人士的时候,现在可能比较少的人去追究他为什么会成功?由于不太追究这个,那么所谓的成功,也就是他有钱,在经济上获得了成功。打引号“成功”,他是一个完美的人,他就应该成为人们的推崇、崇拜的对象。如果是这样评价一个人一个公司的话,那么这种就把我们这种价值目标扭曲了。所以我们是应该从价值原则上恢复诚信在我们社会当中的地位;对个人而言诚信应该成为一个人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力的一个社会而言,他的诚信度的价值应该高于其经济发达程度的价值。当然这两个方面的话,我们是可以统一起来的,不应该把它对立起来。

  [关信平] 但是我觉得你首先要应该有一个诚信的社会,然后才可能会有一个比较高度发达的社会。或者说,如果没有诚信,那么这个社会即使经济发达了,它也会出现很多问题,生活在这个社会当中我们所谓经济发达、GDP的提高,那只是表面现象。人们生活成本很高,这个不是经济价值,判断它而在于社会心理的压抑会很大,而对个人来说,对个人行为的诚信评价的价值,也应该高于对其所谓的事业成就的价值。如果没有这样一套凭证价值,作为我们社会的基本的伦理规范,如果没有这个价值仅靠我们建立这种诚信管理体制。那还是不行的。只有恢复诚信,在我们社会当中最高道德力和目标价值的定位我们人的行为才可能有正确的导向和定位我们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才可能达到我们的社会才有希望。

  [关信平] 第二个问题我想讲一下诚信的社会条件,诚信要与公平社会为条件。简单说的话,我们社会都会有不平等的,哪个社会都不是平等的,我们也反对绝对平均主义,我们的收入差距应该是合理的,合理有两个基本原则一的公开合理,第二个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成功和财富。如果这两个原则破坏了,那么这种不平等就会变成一种不公平。如果这两个原则得到了比较好的维护维持。那么我们社会当中的不平等是存在的,但是不会很大。但对老百姓来说它判断一个社会平等是不是合理,他有时候很简单的,一些思考就是你如果社会平分悬殊过大,那么老百姓一般会认为这个社会当中这两个原则,社会分配当中这两个原则是没有很好的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社会分配或者整个社会的结构是不公平或者是严重的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会对一个社会的诚信和其他基本的道德产生严重的怀疑,会有一些人不尊重这种基本的道德规范。那么如果一个社会当中有很多人,他不去尊崇它,它没有这样一个主动的行为导向,你想控制它很难。

  [关信平] 在社会当中尤其是有成千上万的人在有利于我们这个社会控制体系之外,而又没有一种主动的自我约束机制那么你如果控制他,我相信我们很多的假酒、假蔬菜,很多的假东西。它不是一些很大很正规的公司出来的,而恰好是在我们社会控制体系最薄弱的环节当中出来的。所以如果是我们没有建立起,没有让人们,相信这个社会,并且在相信这个社会的基础之上产生一种很强的自我约束。这样一种行为规范我们想控制他们相当困难。

  [关信平] 第三、讲一下诚信的社会工作体系,这个在之前,各位专家领导都讲了很多我想一个建立诚信的控制体系,包括一个是个人和组织的内在控制体系。这个我想强调一下还是需要的尤其是对一个组织内部的话,比如一个公司如果你内部没有一个控制体系,那么这个问题可能还是会很复杂的,很麻烦。如果只是外部建立社会性的控制体系,但是相当有必要,举个例子一个公司内部他的一个员工,可能把公司给毁了,因为一个员工犯了一个错误或者是有意的或者是无意的,如果你没有内部控制体系,这个诚信没有成为一个公司内部公司文化当中,最重要的一个要素一个方面,没成为公司内部的这样一个规则体系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那么这个公司,是很危险的。 ]

  [关信平] 第二个建立外部的奖惩制度这个我不谈了,

  [关信平] 加强组织和内部诚信自律。外部控制体系通过有效的制度去识别监督和惩罚失信行为,尤其是恶性的其他行为。包括有效的规则体系,严密的组织体系以及必要的标准和技术手段。

  [关信平] 那么重点建立有效的诚信社会控制体制的重点是,一是建立有效的使气和辨别欺诈系统;二是社会变化而不断的完善诚信工作体制。现代的商业社会的话他不是自然的控制体系而是建立一种恩人为化、制度化的控制体系X这种包括正式的共同干预和相关的组织体系,

  [关信平] 最后我谈一个问题是诚实的体系,人的诚信行为植根于人的本性。同时也是靠社会教化而来的,诚信的社会教化应该涵盖一个人的一生,但是小孩时期,这种诚信意识得培养和诚信习惯的养成是最重要的时期。所以的话,诚信教育“应该从娃娃抓起”。应该将儿童和青少年树立起诚信有心、欺诈可耻的这样一个价值标准,并且逐步培养这样行为习惯,而我觉得在这当中我们的家长,老师和整个社会都富有很大的责任。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关教授为我们分析诚信的社会基础。下一个发表演讲是中共中央党校组织部副部长,博士生导师赵长茂教授,他的题目是诚信兴商中的政府作用请大家欢迎。(掌声)

  [赵长茂] 好谢谢姚司长,我发言的题目就是诚信行商中的政府作用。我这个提纲发给会务组以后,我看到一则报道就是《工人日报》9月4号有一个报道,这个报导说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工作部主任透露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千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应该是惊人的。这样一个情况说明,信用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们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诚信兴商是刻不容缓的,所以我觉得整规办抓诚信兴商,确实是抓住了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但是我们知道诚信兴商绝不仅仅是经商者、企业家或者是商业领域的事情。而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的系统工程。从诚信的主体角度来说,诚信兴商是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共同参与的事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同时强调说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我注意到在这里面,对政府的诚信要求是放在第一位的。那么由政府特殊地位所决定政府必须在诚信兴商当中发挥关键作用,我下面从两个方面来谈一些看法。

  [赵长茂] 第一个方面问题就是政府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在诚实守信方面,率先垂范。因为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就必须以市场活动的参与着诚实守信为基础。政府他是经济政策的制订者,是市场活动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推动者。这样一种特殊身份,就决定了政府的诚信必然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从理论上说如果一个政府不能做到诚实守信,那么这个政府就失去了要求企业和个人做到诚实守信的正当性。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理念比较弱化,因为政府都做不到。企业和个人那么在政府的影响下,它就很难做到真正的诚实守信,他们就会失去诚信收拾得责任感。那么社会信用体系也就不可能健全和完善,可以说对政府来说,自身不正,有令难行因为你本身是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者、推动者,你自己如果是没有很高的诚信度的话,这个社会的金融体系就很难建立健全。

  [赵长茂] 所以政府的失信,他的影响是全局性的、致命的。可以说一个不诚信政府的影响,无限大于任何企业和个人不诚信的影响。那么对一个地区来说,这一点体现也非常充分,比如说大家愿不愿意到一个地方去投资和经商在很大程度上,要看程政府的诚信因度怎么样?

  [赵长茂] 那么从这段话里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作为一个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和信用制度建立的推动者,他的诚信的重要性,所以在遵守诚信、准则方面政府比较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而这一点在我们国家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诚实守信的意义更为重要,政府诚实守信是诚信兴商的关键所在。

  [赵长茂] 然而我们看到的现实是,我们国家各级政府的诚信度,并不令人满意。实践证明政府失信不仅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更会对整个社会信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对政府诚信的重要性不仅仅从经济的角度把握,我认为更应该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那么我们国家经济生活当中出现大量的失信问题,尽管有很多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因素造成的,但是我们也不用慧眼,这样一种情况和政府在诚实守信方面表率作用发挥不好,可以说不无关系。

  [赵长茂] 我们看到在一些地方,政府失信已经成为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直接因素,比如说,政府欠债不还,政策多变,出尔反尔这样的问题在许多地区政府身上是存在的;

  [赵长茂] 说到欠债不还,我们经常看到报道,有的政府把周边的饭馆给吃垮了,钱也不给人家。那么建设部曾经提供这样一组数据。到2000年的时候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施工工程款是3365亿元。其中大部分是地方政府的欠款。占全国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总额的26.7%。这个数字稍微老一点,但它也说明问题,说明政府在履约守信这方面做的是不好的。那么说到政策多变、出尔反尔这样的例子就更多了,那么这一点在吸引外部投资方面,表现的是非常突出的有些地方政府在吸引外部资金来投资的时候,各种优惠条件都说到了,但是来了以后人家投资了,投下资去建了企业,开工了,各种麻烦就来了。那么失信的问题这个是很多的。我可以举一个有材料的弟子。这就是2003年湖南省政协搞了一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由于政府部门没有很好的履行对企业的承诺。企业对政府部门的信用评价不高,被调查的企业当中认为,政府承诺全部履行的只占4%。认为很少履行的占10%。这个认为基本履行的占50%。部分履行的占36%。这个反映了我们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诚信度,所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兴商我认为必须首先从政府做起,

  [赵长茂] 那么这一点应该说这个党中央、国务院已经重视这个问题。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诚实守信明确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那么来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提出了很多的要求我这就不细说了这是我要谈的第一个问题。

  [赵长茂] 第二、我要说的就是政府应该着眼于成本收益、效应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那么政府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时候可以用多种方法。但是必须把握的一个根本着眼点。我认为是成本收益效应,因为任何市场主体都具有收益最大化的动机或者说都具有追求利益而不诚实守信的倾向,这也就是说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必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原因,不有句话吗?“人人都是天使的话,就不需要法律”。为什么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就是人都有私心,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那么为了追求这样一种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就可能损损人利己,就可以危害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它的道理是一样的。

  [赵长茂] 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体系那么政府应该是规划者和推动者。所以我们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守信和失信不仅仅是简单的思想意识问题。他的实质是一种成本收益比较下的行为选择。那么守信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比如说信用的认知成本,你要让社会知道你这个企业、你这个人有信用,需要一定的成本信用的维护,需要成本,信用的管理需要成本,总之守信需要一定的成本。

  [赵长茂] 那么诚信也会带来收益。那么这正是守信者遵守诚信准则的动力所在。那么失信呢?同样也要付出成本,比如说经济成本、法律成本、道德成本等等,失信之所以屡次发生根源,就在于失信者可以通过失信以比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收益。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那么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对守信和失信的选择,在很大程度就决定于守信和失信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从理论上说,如果守信的预期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这个时候,守信就成为选择。那么如果失信的预期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时候呢?失信就成为选择。

  [赵长茂] 市场主体的经济成本能就决定了现代信用体系不会自发的生成,那么实名证件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在于两种力量的作用:一是市场主体在重复博弈当中形成的共识,即守信则供应失信,我认为这是国际形成的共识就是不平衡,你失信了,返过来我要惩罚你、报复你,多次博弈。在经济学界解释这个问题,就是多次博弈会形成一种共识,那么这样一种共识也就是在诚信方面对市场主体起到约束作用,应该在市场交易范围不断扩大形式下,这种约束行为非常有限,在交易量比较小、范围比较小的情况下,这种约束作用还是很强的。但是随着交易活动的扩大,交易关系的深化这种约束作用,应该说它是有限的,那么这是一种力量,但是这种力量是有用的。

  [赵长茂] 另一种力量是对市场主体的道德约束。前面教授讲到了一种教化的意义和作用。那么,无论是个人诚信的理念、还是企业诚信文化的形成。那么都是和他们所处的社会教育环境有关,政府面向社会的诚信教育无疑是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氛围的基础环节,所以政府的道德教化作用对一个国家的诚信体系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赵长茂] 但是我们也要知道对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为经济人,在利益诱惑面前能不能坚持诚实守信的准则,更在于他守信和失信成本收益的计算。就是前面说的那个经济原理,那么我们看到如同犯罪者并非不懂得犯罪的社会危害即后果一样,失信者失信了,并不是他不懂得做人或做企业都应该诚实守信的道理,因为这样的一个道理很简单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知道的。要诚实要讲信用,企业和个人之所以失信,并不在于他不懂得这个道理,并不在于他没有接受过道德教化,这里面深层次的问题就是他对于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的预计。他就要冒险。那么既然如果政府作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他的责任就是对于诚信者的利益应当予以制度性或政策性的保护,保证其诚实守信的收益大于成本。对于失信者要予以惩罚,使他失信的成本大于收益。那么我们的制度设立必须依据这样一个原则。那么我们国家目前失信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则,我认为就是没有建立这样一套完善的机制。那么就是对守信者缺乏资金,对失信者惩罚的力度,比如说欠债不还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案例,欠人家的债还有理,到法院也不行,就不了了知。对于债款人要追回他的资金的话,他付的成本甚至会超出他的收益,甚至是我们也了解一些情况,比如说要回资金,还要给这个借钱人回扣。比如借给他100万,我给你20万的回扣,你还给我80万,实在不行,动用黑社会。我这100万,我给你30万或40万你给我要回,这样一种制度不能起到对失信者惩罚的作用。

  [赵长茂] 在我们国家企业市场融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还没有形成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鼓励,对不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那么这个道理很简单失信成本低、收益高必然纵容失信。使一些企业或个人形成守信吃亏、失信有利的想法和行为习惯,那么我们知道前面有的发言者也提到在西方国家,失信者的付出成本很高的。

  [赵长茂] 我有一个远亲他在美国长大、硕士毕业、名牌大学硕士毕业。但是他有一个坏毛病,就是赌博。他本来有一个很好的工作收益不错但是赌博赌得精光,贷款还不上最后他的信用记录很差,最后他想干什么要取得贷款,根本是没有银行贷给他,他要找工作。因为他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找不到工作,最后他哥哥资助他买了一辆出租车然后就跑出则来维持生活,所以他到那只能用现金来交易,他没有信用这就是他付出的成本,因为这个制度设备不仅仅让失信者付出经济的成本,而且要他付出心灵上的成本,就是他不仅仅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还收到心灵上的折磨。所以这样一种制度我想尽管不能完全杜绝失信者。但是他可以大大减少失信,我们国家的情况我认为这套制度设备尽管前面介绍很多部门,但是全社会而言我认为还缺少一种非常有效的制度,这是我们国家失信问题比较突出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政府不仅要从成本收益原理出发,约束失信的制度和政策而且必须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对市场主体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刚才陈司长讲了形成一种威慑。这是经济学上也讲“热炉效益”,那么我们国家,一个是刚才讲这个体系制度建设,有很多的问题,另一方面制订的制度和规则这个也很少得到真正的落实。有些法律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这是导致我们失信问题的大量存在。所以不仅仅要制订好的制度、好的规则还要按照制度、规则来严格执法。来真正的使失信者受到惩罚,使守信者得到保养。那么造成一种诚信守信光荣,守信者得到激励、见利忘义、失信者无法生存的制度环境和诚信兴商的社会氛围,所以我的结论就是我们现在在搞诚信兴商,他的关键在于政府他的作用的发挥。我就谈这些想法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刘姝威] 自从200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问题一直是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的最热门话题之一。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刘姝威]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改善信用环境的保障。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些国家被称为“征信国家”。分析这些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有助于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

  [刘姝威] (一)不同国家、不同模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制文化环境相异,各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特点也多有区别,比较典型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可被划分为三种:

  [刘姝威] 一种是市场主导型模式,又称民营模式。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特征是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刘姝威] 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是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该系统是非盈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七个国家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即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同时,除法国外,其他六国都有市场化运营的私人征信机构。

  [刘姝威] 第三种是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日本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刘姝威] (二)不同模式、不同背景: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信用交易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信用工具被大规模使用以及信用风险日益显著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经过上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历史不同,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刘姝威]  二战后,美国市场的信用交易额猛增,各种信用工具被广泛地使用。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收集和加工信用信息的盈利性征信机构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征信机构收集和加工信用信息的界定、征信机构的服务方式以及征信机构为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等问题凸现出来。在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下,美国政府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出台了一系列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提供比较完善的保护机制,同时将征信机构列为独立发展的市场服务业,形成市场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刘姝威] 西欧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信贷领域的违约风险,西欧国家的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信用体系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刘姝威] 日本的社会信用体系明显区别于美国和西欧国家。日本形成会员制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主要是由于日本的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以个人信用体系为例,目前,日本的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相应的行业协会分别是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

  [刘姝威] (三)各种模式的法律框架:具备相对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是征信国家的共同特点。美国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刘姝威] 第一层次是直接的信用管理法律规定,一般来讲共有17部,几乎每一部法律都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其中一部被称之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的法律在80年代被终止使用,其他16部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公平信用结账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诚实租借法(truth in lending act )、信用卡发行法(credit card i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电子资金转账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 st 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 )、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 )、房屋抵押公开法(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房屋贷款人保护法(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

  [刘姝威] 第二层次是直接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主要包括《隐私法案》(1975年)、《犯罪控制法》(1973年)、《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1974年)、《财务隐私权利法》(1978年)、《隐私保护法》(1980年)、《电子通讯隐私法》(1986年)、《录像隐私保护法》(1988年)、《驾驶员隐私保护法》、《电讯法》(1996年)等。这些法律都直接规定,在相应的特殊环境中不能公布或者限制公布个人或企业的相关信息。

  [刘姝威] 第三层次是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为征信机构收集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法律依据。这方面的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1966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

  [刘姝威]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西欧国家纷纷制定本国的信用管理法律。以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加工和使用为例,英、德、意三国先后出台了《数据保护法》 (Data Protection Act),对信息的采集、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欧盟成员国立法受到欧洲议会的影响。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该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这是欧盟在信用管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欧盟于1997年12月公布了第二个《数据保护指南》,该部法律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生效。根据欧洲议会通过的法律,欧盟各国对本国的信用管理法律体制进行完善。

  [刘姝威] 日本的有关信用管理法律主要有:1988年12月颁布了《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行政机关保有的由计算机进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护;1983年《贷款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做了初步规定,规定对信用信息机构保有的信息只能用于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或支付能力;1993年日本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信息公开法纲要》,对征信机构收集政府部门保有的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对信用管理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

  [刘姝威] (四)不同模式、不同的信息征集范围: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征信机构的信息征集范围存在巨大差异。以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使用为例,美国法律只是限制个人信用报告可以公开的信息范围,只要遵守隐私保护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等法律。征信机构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收集多样化的信息。在个人信用报告方面,美国相应的规定和做法有:

  [刘姝威] 第一、一份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不需要消费者个人同意就可以包括的信息有:1、消费者的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

  [刘姝威] 2、现有或以前的贷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称、帐户号码、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以包括过期帐户信息、目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12-60个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公开正面信息没有时效限制;

  [刘姝威] 3、在法定时效期间的公共信息记录中的负面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等;4、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记录,包括过去1年间所有的被查询记录。

  [刘姝威] 第二、以下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或请求,否则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1)消费者活期或储蓄帐户的信息;(2)消费者购买的保单;(3)消费者收入信息;(4)消费者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5)消费者的工作表现;(6)消费者医疗信息;(7)消费者驾驶记录;(8)种族、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

  [刘姝威] 第三,任何消费者信用报告都不得包含的个人信息(即使本人同意也不能出现在报告中的信息),是指超过了法定记录期限的公共记录中的负面信息,包括:超过10年的破产记录、超过7年的诉讼或判决、超过7年的逮捕、起诉、有罪确认的记录以及其他超过7年的有害记录。

  [刘姝威]  欧盟国家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详细历史记录,各商业银行有法定义务按时向央行数据库传输准确的信贷业务数据,这些数据一般只在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间流动,为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服务。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每笔信贷交易的数据非常详细。

  [刘姝威] 日本的信用信息征集范围与美国和欧盟国家又有差异。以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为例,日本没有专门的商业化运作的个人征信行业,个人征信采用会员制模式,形成了三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银行家协会主办)、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贷业联合会主办)、CIC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用产业协会主办)。各信息中心均要求会员定期向信息中心输送客户信息,由于信息只在会员之间共享,保密度较高,会员向信息中心传输的信息也较为详细。

  [刘姝威] 日本三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征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规定如下: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规定,会员向中心提交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贷款、活期存款交易、保证、信用卡交易等四个方面,例如,个人姓名、出生年月、邮政编码、住址、贷款日期、贷款金额、约定偿还日、拖欠日期、最终偿还日等。相关信息在记录保留期限届满后会自动删除。

  [刘姝威] 日本信贷业联合会主办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采集的信息范围与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相似,中心要求会员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住址、住宅电话、工作单位、电话等;贷款合同的信息,包括与贷款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如借款日、借款金额,等等;关于借款偿还情况的信息,如还款日、借款剩余金额、还款预定日、还款完毕日、以及拖延还款时限的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保留期限也有明确规定,不能超过借款合同开始后的5年及还款后的5年。

  [刘姝威] CIC信用信息中心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以下方面:(1)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邮政编码、住址、电话号码;(2)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信息,如合同的种类、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合同额度、支付次数、商品名称、发生年月日、月支付的记录、存款余额;(3)由CIC独立收集的公共资料,如政府官方发布破产公告、失踪公告、扣押财产公告等内容;(4)其他资料,如从消费者个人处直接收集的本人信息。

  [刘姝威] (五)不同模式,不同的信息使用范围:我们以个人信用信息为例,比较不同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使用范围。美国采用市场主导型模式的社会信用体系。美国在《公平信用报告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征信机构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

  [刘姝威] 1、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的命令或者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2、消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3、相关方意欲对消费者个人授信、复查或收取应收账款或进行信用交易;4、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5、用于政府机构考察个人的财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牌照申请或给予个人其他利益;6、潜在投资者或保险人评估个人的信用状况或预付风险;7、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的信用风险; 8、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

房屋租赁申请等;9、各州或者地方的儿童抚养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用以考察个人支付抚养费用的能力;10、各州的计划部门用于制定或更改儿童抚养裁定;11、联邦调查局对外反情报调查活动必须使用的个人信用信息。

  [刘姝威] 法国、德国等欧盟国家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些国家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只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服务,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授权的职员才可以使用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其他人不能够通过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直接查询个人信用状况。这也是绝大多数欧盟国家同时存在盈利性私营征信机构的原因。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仅是银行业内部的信用风险控制工具,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能代替社会信用体系。

  [刘姝威] 日本采用会员制模式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只为本协会的会员服务,会员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使用者。信用信息中心保有的信息只能在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时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三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银行家协会主办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贷业联合会主办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用产业协会主办的CIC信用信息中心)均规定:本协会的个人信用信息只能供会员自己使用,不能提供给第三者使用,不准随意公开。

  [刘姝威] (六)不同模式、不同监管方式: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不同,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角色也不同。在采用市场主导型模式的美国,征信业是市场化服务业,征信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政府的作用是制定信用管理法律和监督相关法律的执行。

  [刘姝威] 在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的欧盟国家,中央信贷系统是政府出资建立,通常由各国中央银行直接管理,该系统本身就是中央银行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央银行既是监督者又是运营者。同时,中央信贷系统由国家财政出资建设,为央行和商业银行提供某种公共产品,是非营利的,对信息使用者最多只收取成本费用。在采用会员制模式的日本,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政府只是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的执行。

  [刘姝威] (七)不同模式相互借鉴、信用体系结构多样化:不同模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各有优势和不足。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各国必然吸收各种模式的优点,完善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美国,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以及相当多的企业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业化数据库,虽然这些数据库大都不是专为收集信用信息而建,但确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随着美国信用市场持续增长,美国出现了行业内同业信用信息交流协会。例如,美国

化工企业信用协会会员可以在协会内部实现与其他会员企业进行多向信用信息交流,这与日本的会员制模式没有本质区别。

  [刘姝威] 在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的欧盟国家,据世界银行统计,除法国外,其他欧盟国家都有私营征信机构。这些私营征信机构是商业化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对中央信贷系统形成有益补充。

  [刘姝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会停留在最初的单一模式水平,一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然吸收其他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优点,不断完善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本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王艺]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方网、中国国际

电子商务中心和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对本次论坛直播的大力支持!谢谢嘉宾们的精彩发言和各位网友的积极支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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