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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17日 08:40 精品购物指南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的宪法、房地产法律、法令、条例相抵触。凡由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必须遵守。如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也应在订立合同时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利益。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违反了社会公德规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在实践中,关于教堂、寺庙等宗教房屋的买卖,著名建筑物以及作为国家文物古迹加以保护的专有房屋的买卖,违章建筑的房屋的买卖,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的买卖等等,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已明文规定不许买卖的房屋而被买卖双方当事人进行买卖时,均属无效的买卖行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也归于无效。 在房地产买卖中,故意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房屋买卖行为也属无效。房屋买卖当事人为了掩盖真实的法律行为而设立了一个并非真实的买卖,如把房屋买卖行为谎称为房屋赠与行为以逃避税收等法律规定,把买卖土地的目的以买卖房屋的行为来掩盖等等,这些形式与目的不相符的合同均属无效。由于买受人在购房的过程中有时对房屋的赠与、买卖、出租、私房改造等行为的界限不明确,很容易导致行为人的房屋处分行为归于无效,因此买受人在处理房地产相关问题时应明确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北京惠中律师事务所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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