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重大决策权(法律篇)

2001年05月28日 09: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懂法才能用好法,懂法才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为了帮助中小投资者短期内尽快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知识,《股民学校》专版将从本期开始,专门开辟这个与中小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讲座。欢迎大家提出建议和要求。——编者为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强化股东的权利意识尤其重要。就目前而言,股东的重要权利主要包括分红权、知情权、委托代理表决权、诉讼权、股份处置权、重大决策权等。

  股东的重大决策权指的是股东依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的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决策权。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当然有权参与公司事务,股东的重大决策权正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特征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股东行使重大决策权,其依据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额。股东依其出资在公司整个资本额中占有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决策权。其次,股东通常要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该项权利,其表现形式为表决权。由于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单个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本额中所占比例很小,很难通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如果他们想要使自己的意见对公司产生影响,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联合其它志同道合的投资者达到目的,而且股东大会又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关,所以股东大会就成了股东行使其重大决策权的重要方式。最后,对“重大”包括哪些事项,我国《公司法》中并无直接的规定,但由于重大决策权的表现形式为表决权,所以我们可以从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中来确定哪些事项属于重大的范围。表决权有普通表决权与特别表决权之分,通常认为,特别表决权所针对的事项即为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

  股东的重大决策权是股东权的一项核心内容,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影响公司的决策,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然而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规模的扩大,股权的分散,以及中小股东在获取信息方面的不足,股东大会正日益失去其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公司的命运往往为董事会及一些大股东所掌握,中小股东在行使重大决策权时经常会受到种种阻碍。可以说,中小股东的重大决策权不能顺利行使,是他们利益受到侵犯的一个主要原因,这其实也正是我国公司法所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华东政法学院  吕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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