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件 搜索 新闻 短信 聊天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投资文化 > 正文
上市新股多 教你擦亮眼睛再认新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5月11日 16:37 新闻晚报

  近一段时期以来,有多家公司通过私人中介在上海大量发行股票,发行价3.50元左右。他们许诺,公司股票上市申请已报证监会审批,现已被证券公司托管,最多两年内上市。许多投资者认为又一次发财机会来了,纷纷购买,少则五千股,多则五万、十万股。一些投资者觉得非常困惑,不去认购,恐怕失去一次发财的机会;认购吧,心里又没有底。那么这些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中小投资者该如何应对似是似非的股票发行行为呢?

  发行新股条件

  凡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发行条件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或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距前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至少间隔一年;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如果发行后要成为上市公司还需符合股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要求。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请有资格的主承销商辅导至少一年,并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依法制作发行申报材料后,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进行股票发行审核。

  新股发行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在采取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其发行的股票应由全体发起人认购,且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在采取募集设立的情况下,由发起人认购完不少于总股本35%的股份,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发行,但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事先审核批准。在中国证监会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政策的要求下,目前事实上不能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必须由有资格的主承销商承销,任何公司均不得自办发行。

  上市审批手续

  无论是在发行审批阶段,还是在上市审批阶段,公司均不能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股份。因历史原因而存续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不管能否获准上市,其已托管的内部职工股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和转让,发起人股份和法人股东股份的转让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该定向募集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股。

  判断合法标准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必须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投资者认购股票必须事先阅读。任何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股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投资者不能参与认购。(本报记者王惠康)






发表评论】【谈股论金】【聊天室】【关闭窗口

新 闻 查 询

 新浪推荐:定制您关心的新闻,请来我的新浪
新浪网隆重推出手机短信顶级新闻服务
幽默、美图、FLASH…动漫频道正式推出!
聚首新浪放飞爱情梦想-新婚专题五月登场!
来星座频道解读命运密码 把握爱情脉搏!
订阅手机短信NASDAQ最新行情
2001高考专栏全新推出 600所高校一网打尽!
中国队第7次冲击世界杯
GlobalEnglish 三个月练就流利口语



财经频道意见箱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1996 - 2001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