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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上的股评文章出现了“尾巴”。其表述内容大致为:“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本人、或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或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这段“流水板”的出处来自《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点第(一)项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仔细分析,这段“流水板”还是有些意思的。
首先,是“所知情的范围”较难确认。对证券公司中的咨询人员而言,他们的工作岗位与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之间应该是有隔离墙的。如果这些咨询人员“知情”了,要么是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不严,要么是他们得到了“小道”消息。但是,如果确实知情了,他也可以说不知情———除非有直接证据。从逻辑上分析,这种事情应该不会留下直接证据(对非证券公司的咨询机构而言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还有一种可能是:相关的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等已经持有某股票,并与该咨询人员有一定的交往。但该咨询人员确实不“知情”。但一旦“东窗事发”,也容易成为涉嫌人。
其次,“本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不应有“利害关系”。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允许买卖股票的。目前,咨询报告或文章的绝大部分,都是针对证券市场中具体股票的。所谓“股评”文章,即由此得名。基金、债券的评论文章,影响要小得多。实际上,目前在规范的,也主要是有关股票投资的具体建议。因此,让咨询人员声明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实际意义不是很大。
第三,媒体过于循规蹈矩显得“颇为可爱”。严格地说,凡是涉及个股走势分析的报告或文章,都应有“尾巴”。与其让每篇文章都留一条内容基本相同的尾巴,还不如把这些“尾巴”集中成一条,请相关咨询人员签署大名,发表一份“联合声明”或“共同宣言”。这样做,并不妨碍对违规咨询人员的查处。但更符合媒体的编辑规律。对于有特殊性的“尾巴”,则可以特殊处理,置于相关文章之前或之后,以提醒读者。
第四,估计出现特殊“尾巴”的可能性将很小。所谓特殊“尾巴”,是指与上述“声明”内容相反的“尾巴”,即并非“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一般说来,既然有利害关系了,咨询人员就会回避。如果不回避、坚持要公开发布这样的文章,可能会对该股的走势产生一些意外的影响,除非咨询人员甚至包括有利害关系的那一方愿意通过这样特殊的“尾巴”来影响该股的走势。而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形,我们还真不好查处。比如说,某投资者为理财工作室客户,持有4.99%的某股,股评文章来一段特殊“尾巴”,从而引起投资者注意,导致股价有较大波动。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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