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68)神州股份: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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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0月22日 新浪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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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21日在公司董
秘办公室以通讯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共收到有效表决票4票,代表股份244,54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1.8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244,540,0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特此公告
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22日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
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指派张艳君律师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现场见证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通讯表决的股东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根据《规范意见》的
规定,公司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2.公司已于2001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山西神州煤电
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方式、参加对象、联系方式、通讯表决票等内容。
3.本次大会于二OO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时间、方式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参加通讯表决股东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截止于二OO一年十月十八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共收到有效表决票4张,代表股份
244,5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8%。
经本律师验证,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对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表决结果为:同意244,540,000股,
占到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根据表决结果,《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获
得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通讯表决股东的资格和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律 师:张艳君
200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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