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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8)神州股份: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0月22日 新浪财经
 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21日在公司董 秘办公室以通讯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共收到有效表决票4票,代表股份244,54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1.8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244,540,0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特此公告 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22日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 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指派张艳君律师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现场见证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通讯表决的股东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根据《规范意见》的 规定,公司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2.公司已于2001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山西神州煤电 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方式、参加对象、联系方式、通讯表决票等内容。 3.本次大会于二OO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时间、方式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参加通讯表决股东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截止于二OO一年十月十八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共收到有效表决票4张,代表股份 244,5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8%。 经本律师验证,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对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表决结果为:同意244,540,000股, 占到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根据表决结果,《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获 得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通讯表决股东的资格和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律 师:张艳君 200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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