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陈丽洁日前在京表示,市场主体法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改,目前修改《公司法》将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一是要健全完善公司重组制度。“十五”纲要中要求,“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而中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急需尽快补充。
二是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中国存在公司内部人控制及“黑箱”操作现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时有发生。
三要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和加大对公司的监督、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等方面的内容。另外,还将对建立中国的股票期权制度作出规定。(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