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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投资的起步阶段和风险资本短缺时,政府直接投入资金一方面可以弥补资金的缺口,另一方面可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许多发达国家都曾采用这一手段去扶持风险投资,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直接投入应限制在一定的规模上,并注意投入的阶段性,还要在起到其预期作用后寻找机会及时退出。
风险投资需要政府介入
风险投资不是一种政府行为。然而,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因,政府应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对风险投资业进行正确引导和适度扶持:
其一,任何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都需要一定的市场与环境条件,风险投资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对资本、法制、人才、市场机制等条件的要求更高,政府应在满足这些条件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其二,由于风险投资本身的特点,其战略重要性无法在追逐商业利润的市场上由市场信息及投资风险企业的成本———效益关系完全反映出来,风险投资的发展难以“自动”达到与其战略重要性相符的水平。这就需要政府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的目标出发,采取种种措施,鼓励并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
从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中的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对风险投资进行直接的支持,也可以进行间接的扶持。前者是指政府行为直接引起资金流入风险投资项目或对风险投资主体产生直接的经济影响,这又包括直接进行资金投入和以经济手段进行激励这两类方式;后者主要是指政府利用其政治上的强制力为风险投资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及市场与环境条件。
政府对风险投资的资金投入方式
风险投资的资本主要来自“民间”,但政府也应有资金投入。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资金投入主要有股权投资、补贴和优惠贷款3种方式。
股权投资这是政府直接以风险投资者的身份将资金投向某些项目。具体主要有设立政府独资或有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和设立种子基金这两种方式。
欧洲很多国家,例如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都有“国有”风险投资公司。1981年成立的“英国技术集团”就是英国最有影响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之一,它由英国企业局和国家研究开发公司共同创立,成立至今已先后向430多家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总金额达到3亿英镑。德国和澳大利亚则有政府与私人共同筹资的“合资”风险投资公司。
对于风险投资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而且风险资本严重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国家资本在风险资本形成中的作用更为重要。1985年新加坡政府经济发展局即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投资新创企业;1995年,政府设立5亿新元的风险投资基金;1997年再拨款10亿新元作为风险投资基金资本金。我国台湾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风险投资活动,在其初期,公共财政提供了主要的风险资本,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其中种子基金达数十亿元新台币。
政府投入种子基金可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弥补私人投资者所投种子期企业的一部分损失,以鼓励私人投资者把更多资金投向种子期企业;二是专门用于购买私人投资者种子期投资的项目股权,使其投资收益兑现在种子期。
股权投资是政府对风险投资最直接的支持方式,但为避免产生负效应,在操作中必须注意一些问题:
———投资目标应该是确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某种原因还没有被民间资本“相中”的企业;
———投资规模多以起到“启动”作用为限,即既要达到鼓励私人资本投入的目的,又要严格注意防止产生挤出效应(即将民间资本挤出某类企业或市场);
———投资管理不一定由政府直接管理(事实上,欧美等国的很多这种政府资金都由私人投资经理管理);
———期限应与民间资本一样,把握时机及时退出风险投资。
优惠贷款在无私人部门借贷时,政府担当直接贷款人;即使有私人部门借贷,也同样可以通过低利率、债务展期及债务豁免等附加优惠条件的方式来提供贷款。早在20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美国政府即通过颁布“中小企业投资法”对由中小企业局批准成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4倍于其投资的低息贷款。在八十年代前期,日本在科学技术厅之下设立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不超过5年的无息贷款,若开发失败,贷款可以不还。日本还建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会金融公库”等机构为一般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补助。其主要目的有两种:作为启动资金的补助和为弥补亏损的补贴。德国有一项政府实施的风险企业资助计划,对成立不足3年、10人以下的应用新技术工商企业给予资助。按照这一计划,中小企业委托科研单位搞合同研究项目,可以得到40%的资助经费。德国研技部每年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技术开发资助金约在50亿~60亿马克之间,占工业部门研究总经费的18%。加拿大安大略省为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对向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投资总额的30%的补助金。澳大利亚政府于1986年实施“研究开发资金计划”,为那些无力享受让税政策的小企业和刚刚开办的小公司提供资助。凡创建不满3年、经营额不足100万澳元,或10人以下的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公司,经申请可获得2.5万~200万澳元的资助额(一般为20万~30万澳元)。美国的《小企业发展法》明确规定:年研究开发(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部门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其15%的研发经费支持风险企业的创新活动。但是,补贴的条件是政府部门对风险项目要严格评审。
政府对风险企业的补助除直接补助外,还有一种“匹配补助”,即政府在提供补助时要求被补助的公司或企业有相应的匹配资金。如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就优先考虑有私人后续资金的风险项目。据统计,这项计划的投资与私人资金匹配的比例为1∶5。挪威科学和工业技术研究理事会下设的高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也采取匹配资助的方式。
政府对风险企业的补助,无论是直接补助还是匹配补助,实际上也起到了为风险企业提供种子资金的作用,它一方面分担了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对民间风险投资又起到了一种导向作用,可以带动民间风险投资的发展。
政府对风险企业提供补助的第三种方式是对高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亏损补贴。这是一种属于事后补助性质的补助,它虽然不具有启动资金和种子资金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的后顾之忧,因此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作者申曙光为中山大学教授)《人民日报.华南新闻》(2001年04月17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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