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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海格尔木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的100多名职工终于通过法律途径夺回了原本属于他们的企业。
格尔木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成立于1982年3月,当时是一家以待业青年为主、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集体企业。90年代末,企业经营陷入困境。2000年2月12日,格尔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由该市房地产住宅建设开发总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收购格尔木
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
消息传出后,100多名职工纷纷要求市政府收回批复,由他们自行决定企业的命运,但职工的请求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于是,他们将格尔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推上了法庭。2001年2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格尔木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认为,该公司于1982年4月8日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后,虽然公司名称由原来的“公司”变更为现在的“总公司”,但经年检,企业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格尔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强行决定将该公司全部资产出让给格尔木市房地产住宅建设开发总公司,是超越职权的行为。被告格尔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辩称,格尔木市二建成立时,格尔木市城建局提供了两万元的借款,原二建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集体企业产权和资产属企业职工,出售企业必须指定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对被兼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政府部门无权对集体国有资产进行出让。
3月12日,该法院下达判决,确认被告格尔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具体违法。法院撤销了格尔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所作出的“同意格尔木市房地产住宅建设开发公司整体收购市二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企业的自主权、经营权和资产出让权,交由企业职工自行处理。本报记者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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