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桂兰) 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现象在商品房销售中屡禁不止。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昨天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指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对已销售的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