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 (记者 张晓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同时启用。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证是代表机构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对代表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日前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此次换证工作将从2011年3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前结束。确需延期的,最迟也不得超过8月31日。
工商总局已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做好登记证和代表证换发工作,为代表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目前,各地均已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对代表机构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换发登记证、代表证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告知。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还将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对已换证的代表机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