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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取消行政强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6日 08:45  中国经济时报

  条例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该稿更加明确了公共利益范围,规定了征收补偿需公示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 岳振)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今天公布消息称,根据各方提出的65601条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截至2010年12月30日。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三十一条,比第一稿的五章四十一条少了十条,有参与该条例第二稿讨论的学者说,第二稿与第一稿相比,有很多进步,但也有退步。

  此前的讨论中,各界关注的重点在公共利益、补偿标准以及行政强拆等问题上。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对这些方面的规定与表述更明确。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界定。总体意思是,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在补偿方面,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该补偿规定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为了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和补偿到位,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拆迁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这也意味着,行政强制拆迁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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