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称,从9月1日开始,海关将对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征税额进行调整,个人邮寄物品进口应征税税额起点从500元调到50元。对于此次调整,不少人认为将严重打击海外代购业务,对此海关总署称,海外代购本来就应作为“货物”纳税,作为“物品”涉嫌逃税。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他表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而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针对这种情况,海关总署已经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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