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污染事件以投毒罪判刑 专家称关键看是否有主观意愿
姜 鹏 盐城报道实习生 刘康亮
□2月20日水污染发生后,盐城市消防支队官兵将消防车开进社区,为居民送去生活用水。
□晨报特派记者 姜 鹏 盐城报道实习生 刘康亮
2009年2月20日,江苏盐城一水厂被酚类化合物污染,生产出的自来水不适宜饮用,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一度造成恐慌。经当地环保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是处于上游的标新化工厂偷排污水所致。 8月14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2·20”水污染事件主犯胡文标有期徒刑10年。因其此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决定两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11年。
盐都区法院认为,胡文标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构成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故判刑,这在我国尚属首例。
据介绍,此前我国在对类似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2005年发生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等,被告人都是以此罪名被判刑的。
[再回现场]
呼吸迟到9年的新鲜空气
昨夜,一场暴雨突袭江苏盐城。盐都区龙冈镇兴西路漆黑一团,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看上去风雨飘摇,微弱的车灯投射在锈迹斑斑的白漆厂牌上,里面万籁俱寂。
化工厂大多设立在相对偏僻的城乡结合部,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也不例外。在龙冈镇一块空旷的土地上,标新化工公司三面环水,周围居民房屋里发散出微弱的灯光。
晨报记者再访标新化工公司,工厂和事发后的情形并未有太多变化。门口仍挂着一块“龙冈镇派出所驻标新化工厂保安队”的白漆牌子,而那扇大铁门同样把厂区和外界隔绝开来。
车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注意,当地居民赵新勤撑着一把雨伞走过来看个究竟。赵新勤告诉晨报记者,2月份发生水污染事件后,标新公司就被环保部门关闭,先后有几批技术人员对桶桶罐罐进行处理,肇事的污水暗池也被挖掉。“如今,这里变成一座孤岛。”
化工厂的关闭,让赵新勤兴奋不已。2月份,晨报记者首次探访标新化工厂时,远隔1公里便闻到刺鼻的气味。这一次,空气似乎纯净了不少。“嗯……顺畅。”听到记者的感受,赵新勤猛的吸了一口空气,一副很享受的表情。自2001年标新化工厂建立以来,自由的呼吸新鲜空气对赵新勤和当地居民来说便成了一种奢望。当地居民曾经围堵在标新化工厂大门口,但结果是一位居民的门牙被保安打掉。
今年2月19日夜晚,同样是一场暴雨,将标新化工厂的罪恶彻底暴露出来。
那晚,这家生产经营氯代醚酮、工业氯化钾、结晶氯化铝及双氧水等化工原料的小厂灯火通明,浓烟袅袅。污水暗池里的导管将废水直排入厂背后一条通向新洋港河的小河。借着疾雨,小河里污水冲入新洋港河,这是盐城主要供水厂城西水厂和越河水厂的水源地。
第二天凌晨,盐城市区居民发现自来水中含有特殊气味,经检验被污染。此后的66个小时内,盐城市区20多万人饮用水被停止。
[亲友说法]
胡文标和当地居民矛盾很深
通过电视节目,赵新勤已知道标新化工厂董事长胡文标被判刑11年的消息。虽然,赵新勤并不清楚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具体含义,但他仍感觉大快人心。“9年了,他(胡文标)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水(厂内污水)有毒。”
昨日,晨报记者联系上胡文标的亲友陈先生。陈先生表示,胡文标的确是犯罪了,但罪名是投毒罪,他觉得有些不妥。“即便给胡文标1000个胆子,他也不敢公然往饮用水里倒毒品。”
陈先生还向记者介绍,从标新化工厂建成的那天起,胡文标就与当地居民频频发生冲突。胡文标并非龙冈镇本地人,由于没有亲缘关系,加之胡文标个性比较强,对当地居民非常苛刻。
陈先生回忆说,胡文标善于打通向上的关系,但对当地居民却一律采取打压的态度。化工厂散出刺鼻的气味,难免引起当地居民的不满,但胡文标并不愿意向居民妥协,以至于出现居民被保安打掉门牙的事件。
如今,胡文标被判投毒罪,更是在当地化工行业引发海啸。同处盐都区的一家化工企业负责人对晨报记者表示,这一判决的背后,可能是盐城开始清除化工企业的信号。
[法院解释]
定罪是因其明知有毒仍排放
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故判刑,针对胡文标的判决在我国尚属首例。此前我国在对类似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2005年发生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等,被告人都是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被判刑。
盐都区法院认为,胡文标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构成投放毒害性物质罪。
根据《刑法》第115条,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的处罚尺度则更宽松,其最高处罚度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兼处罚金。
[专家看法]
上海律师:定罪没问题,可起警示作用
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曹济民律师赞同法院针对胡文标的这一判决。他认为,与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罚酒后驾车行为一样,胡文标所属公司任意排污,对当地水源产生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且对社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所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定刑没有问题。他还表示,此次审判将给今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敲响警钟,会有一定示范效应。
法学专家:投毒罪名太过牵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对此并不认同,认为太过牵强附会。他解释说,不能因污染物中含有毒素,就按投毒罪定刑。他认为,是否够得上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意愿是关键。“以投毒罪来判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确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但他认为,与其在司法实践中擅自增量,不如加强立法,提高惩罚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具有故意犯罪性质,若要以此判刑,关键看被告是否具有主观意愿。反之,就应依照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