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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提案摘要]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规范了企业并购商誉的会计处理规则。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商誉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对商誉计提资产减值非常谨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当期计提的商誉减值税前扣除没有明确规定。仅允许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在税前扣除。所以,建议在税收政策上尽快明确,允许对当期计提的商誉减值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通过此政策,可鼓励企业通过并购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行业整合、推动产业升级;加快企业国际化的进程。
一、背景及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期间涌现了大批的优质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化,并购逐渐成为产业升级,促进企业迅速扩张的一个重要的方式,但目前国家还缺乏实质性的政策支持与配套措施,特别是税收政策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尽快在我国创造一个有利于优质企业并购的良好市场环境。
(一)会计政策背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对商誉及减值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减值的计算
合并商誉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高于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合并商誉=投资成本-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持股比例
2、商誉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如果“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商誉的减值测试
按照国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商誉不按期摊销,而是按减值测试方式在发生减值的当期直接计提。商誉减值测试,就是将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其可收回金额,从而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如发生减值的,则应在当期直接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对商誉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二)税收政策背景
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统一、规范我国企业所得税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梳理完善了以前的相关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但对当期计提的商誉减值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还没有明确规定。
(三)问题:
如果企业长期持有并购企业股权,由于对当期计提的商誉减值并未明确允许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外购商誉在当前计提的减值就无法在税前扣除。从而加大了并购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不利于鼓励企业的并购行为,不利于企业通过行业整合快速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不利于加快企业国际化的进程。
二、建议及理由
(一)建议
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应鼓励企业并购行为,明确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产生的商誉减值,在会计师审计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计提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理由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应对金融海啸的冲击。目前我国正面临经济增长快速下滑、就业形势愈发严峻的挑战,党中央、国务院在危机中及时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国内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长久可持续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包括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发展先进生产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当前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式,也是我国优质企业大步走向世界的最佳时机。
因此,建议国家对企业并购采取鼓励的政策措施,包括从税收政策上给予鼓励、支持和保障,包括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能够充分考虑到商誉的本质属性,借鉴国际惯例,在税收政策上明确企业由于并购产生的商誉减值,允许在减值计提当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加快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保障国家战略部署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