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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的调查报告特别提到,劳务派遣用工中不规范的问题亟待解决。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立法过程中的博弈导致这个法规的不明确,原本草案规定超过一年的岗位不允许派遣,但是通过的时候去除了这一条款。2008年9月18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里原本也有超过6个月的岗位不能用派遣工的规定,但最终也被删除。“劳动合同法实施了,想干么?那继续使用派遣,不想干?那就滚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秘书长时福茂律师告诉记者,他曾代理过肯德基、中石化和建工集团的劳务派遣诉讼案件。
在他看来,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派遣工适用范围简单地圈定在“替代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之内,而没有像国外那样列出具体的行业、工种和职业,造成了一种“逆向派遣”的现象,很多企业干脆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将在公司干了多年的老员工终止合同并给这些被踢出家门的员工找个派遣公司作为娘家,再派遣到企业以节省用工成本。
当员工与企业无法在逆向派遣上达成一致时,员工最终只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王静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到北京建工集团的搅拌站从事司机工作,并加入公司工会,2003年6月1日又与该单位签订了聘用协议书。2006年王静在正常工作中,北京建工集团要求王静与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至搅拌站,但王静自始至终一直在建工集团的原岗位工作,直至2007年12月被解除劳动关系。
按规定,北京建工集团解除与王静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但此时的王静已经被北京建工集团以一纸合同转给了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建工集团尽管解除了与王静的劳动关系,却未向其支付任何补偿金。“按照新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要给补偿金,员工用完了就踢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也不用赔偿,它把人员派往别的公司就行了。因为合同到期了,你跟派遣公司的合同没到期,你不去新单位的话,我给你开个基本工资就行。”时福茂说。
对工人伤害更大的隐藏在逆向派遣中的“假派遣”现象。
张光明、孙山昌、张振忠等42人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保安,他们都是工作多年的老员工,时间长的达到12年。2008年1月29日,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管理人员要求张光明等人在未满期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表明张光明等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2008年1月30日,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管理人员要求张光明等人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的单位是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且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时福茂告诉记者,这样“假派遣”会造成劳动者的工龄缩水等情况,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多所谓的派遣公司,都不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
执行标准的两难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外企、国有企业正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这一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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